據湖北省人社廳最新消息,發布了《湖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版)》。下面小編便帶大家了解下詳細內容。
1、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對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以下簡稱社會保險基金),或違規審核審批認定鑒定、違規發放社會保險待遇、偽造或篡改社會保險數據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舉報并提供相關線索,經查證屬實、符合本細則規定的給予獎勵。
2、舉報人負有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經辦、監督法定職責的,或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參與社會保險經辦、協助監督檢查的,或舉報事項涉及舉報人自身利益的,不適用本細則。
舉報人和舉報事項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獎勵:
1、舉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舉報事項符合本細則規定的獎勵范圍;
3、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并結案。
1、舉報獎勵標準根據查證屬實涉及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或違規審核審批認定鑒定、違規發放社保待遇、偽造或篡改社會保險數據等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的社會保險基金損失金額,按2%的比例進行計算,給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獎勵金額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計發,最高不超過10萬元。
2、對同一舉報事項分別查處獎勵的,獎金合計數額不得超過10萬元。對舉報事項查證為違法違規行為但尚未造成基金損失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200元一次性獎勵。
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范圍:
1、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
2、違規審核、審批社會保險申報材料,違規辦理參保繳費、關系轉移、待遇核定、待遇資格認證、提前退休,違規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違規發放社會保險待遇的;
3、偽造或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個人權益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的;
4、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舉報參保單位、個人或中介機構存在以下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范圍:
1、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的;
2、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檔案、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3、組織或協助他人以偽造、變造檔案、材料等手段騙取參保補繳、提前退休資格或違規申領社會保險待遇的;
4、喪失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后,本人或其親屬不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隱瞞事實違規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5、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舉報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納入獎勵范圍:
1、偽造、變造或提供虛假病歷、處方、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培訓記錄等資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2、協助、配合他人以偽造材料、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參保補繳資格,違規申領、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3、其他欺詐騙取、套取或挪用貪占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舉報事項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納入獎勵范圍:
1、無明確舉報對象或經查證無違法違規行為的;
2、舉報已受理或已辦結,原處理程序及結論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客觀事實的;
3、依法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判決裁定或已進入上述程序的;
4、舉報事項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已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紀檢監察、審計、公安部門掌握的;
5、不屬于本細則規定舉報獎勵事項的;
6、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舉報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