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武漢市教育局最新消息,發布了《進一步加強住宅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的意見》。下面一起了解下!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住宅區(農民個人自建住房除外)應當按照本意見和《武漢市住宅區配套幼兒園建設標準》(附后)配套建設幼兒園。
二、幼兒園配套建設應當與區域人口規模、入園需求相適應,并符合最小辦園規模6個班的要求。新建住宅區住宅建筑面積達到12萬平方米或者居住戶數達到1200戶及以上的,應當配套建設幼兒園,其中,住宅建筑面積在12-15萬平方米之間且用地形狀不規則的項目,可適當減少配套建設幼兒園的用地規模,但幼兒園建筑面積仍保持不變(1940平方米)。
三、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原內容為“國土規劃部門”)在供應住宅用地時,對達到配套建設幼兒園規模的新建住宅區,在規劃條件和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文件)中應當按照規范要求,明確配套幼兒園的班數、用地和建設規模等控制要求,同時明確配套幼兒園由開發建設單位(含土地競得單位、下同)負責建設,建成后其用地及房屋產權無償移交項目所在區(含開發區、風景區,下同)教育部門。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原內容為“國土規劃部門”)在審批新建住宅區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標準督促開發建設單位合理布局配套幼兒園,并征求區教育部門意見(新增內容),未按照相關標準布局配套幼兒園的規劃設計方案,不得審批;在進行新建住宅區規劃條件核實時,應當督促開發建設單位通知項目所在區教育部門參與配套建設幼兒園規劃條件核實工作,并督促開發建設單位與區教育部門簽訂配套建設幼兒園移交協議,對未按照審批的規劃設計方案配套建設幼兒園的新建住宅區,不得為其辦理規劃條件核實手續。
四、對達到配套建設幼兒園規模的新建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保證配套幼兒園與住宅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對統一規劃、分期建設的新建住宅區,應當保證配套幼兒園優先建設、優先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完工后,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原內容為“國土規劃部門”)開展規劃條件核實時,主動與項目所在區教育部門簽署幼兒園移交協議。
配套建設幼兒園的新建住宅區在辦理交付使用手續后,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抓緊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并將配套幼兒園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移交項目所在區教育部門,由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憑開發建設單位與區教育部門簽訂的移交協議,辦理配套幼兒園的不動產登記手續。
五、對需配套建設幼兒園的新建住宅區,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審查配套幼兒園的設計方案,并加強工程質量監督;在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對新建住宅區是否按照規定配套建設幼兒園、項目所在區教育部門是否參與規劃條件核實、是否辦理配套幼兒園移交手續并得到區教育部門書面確認等進行專門監督。
六、住房保障房管部門在建立房屋樓盤表時,應當對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明確配套幼兒園的建筑面積和用途。在核發新建住宅區銷(預)售許可證時,不得將配套幼兒園納入銷(預)售范圍。(原內容為“住房保障房管部門在核發新建住宅區銷(預)售許可證時,應當對照規劃審批方案,核實并鎖定配套幼兒園的建筑面積和用途?!保?/p>
七、區教育部門代表本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下同)接收、管理、使用住宅區配套幼兒園。區教育部門接收住宅區配套幼兒園后,應當及時辦理幼兒園不動產登記手續,統籌安排舉辦公辦幼兒園或者委托舉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優先滿足本住宅區居民適齡子女就近入園需求,不得擅自改變配建幼兒園用途。
已移交區教育部門使用管理的幼兒園,其用水、用電收費標準按照居民用水、用電價格標準執行,已低于居民類價格的,不得調高;按照《市發展改革委關于建立我市中心城區居民生活用天然氣階梯價格制度的通知》(武發改價格〔2015〕597號)要求,其用氣價格按居民用氣第一檔和第二檔平均水平執行;與其他單位共用水源、電源、氣源的,應申請分表計量;其物業管理費要適當予以減免,不得按商業用房收取。(原內容為“其用水、用電、用氣收費標準按居民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標準執行,與其他單位共用水源、電源、氣源的,可以申請分表計量?!保?/p>
八、市教育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原內容為“國土規劃”)、統計、衛生計生、公安等相關部門建立住宅建設、常住人口變動及幼兒園配套建設動態監控體系,及時掌握幼兒園配套建設不足且周邊沒有新建住宅區配套建設幼兒園的區域情況,并提出配套建設幼兒園的需求方案。對此,由該區域所在區人民政府會同市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原內容為“國土規劃”)等相關部門編制單獨選址新建、擴建幼兒園的計劃和年度實施方案,并負責落實建設資金,組織實施建設。
九、本意見印發之前已供地的新建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要按照教育配建協議或者供地協議或者項目規劃條件的要求配套建設幼兒園,并與項目所在區教育部門相應辦理配建幼兒園用地及房屋產權的移交手續。
十、各區人民政府作為本轄區范圍內住宅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部門聯動、考核獎懲和問責機制,統籌做好配套幼兒園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確保本轄區內住宅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的各項政策落地落實。
十一、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原內容為“國土規劃”)、城鄉建設及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住宅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相關工作。對開發建設單位不按照規定移交配套幼兒園并配合教育部門辦理權證的,自然資源和規劃(原內容為“國土規劃”)、城鄉建設及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門應當根據教育部門通報的情況對其實行不良行為公示,并暫停辦理其后續項目的有關手續。自然資源和規劃(原內容為“國土規劃”)、城鄉建設、住房保障房管及教育部門不按照規定督促、支持新建住宅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移交、辦證或者舉辦幼兒園的,按照相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十二、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2017年12月28日制發的《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住宅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的意見》(武政規〔2017〕6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