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稱自己在找工作時,發現面試的公司制定了一頁的樂捐制度,直接將她嚇退。那什么是樂捐制度呢?樂捐制度是否合法?下面就來詳細了解下。
指公司制定變相罰款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制度。“樂捐”一詞最早源于慈善領域,主要強調相應主體自愿捐款帶來的直接心理獎勵。
一般而言,除非樂捐的確是員工本人自愿承諾,否則,用人單位要求員工樂捐,其實質即是變相罰款,并不合法。
勞動法規定:
一、用人單位并非法定行政機構,不享有罰款權。二、單位對員工實施罰款,既無法律依據,也欠缺正當性。
事實上,現行法律規定并沒有賦予用人單位對員工個人財產進行剝奪的權利。而罰款權,本質上系對個人財產進行單方剝奪的權力。
相反,法律對此限制十分嚴格。比如,原勞動部關于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克扣員工工資,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
(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言外之意,除開上述5種情況的減發工資,都是變相罰款。
如果公司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同樣不合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