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對象、申請條件、補貼標準等內容,都已經在下方整理好。歡迎大家收藏,多轉發給其他需要的朋友。
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除外)。
1、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符合當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隨軍配偶或本省及協作地區的脫貧人口,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勞動合同不作時間要求)。
2、相關人員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每月按用人單位為符合條件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給予補貼(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承擔)。
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齡為準),其余同一人員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
勞動合同或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首次新增人員及續簽人員提供)。
1、社保繳費記錄;
2、就業困難人員身份信息(以就業困難人員身份享受時核驗),隨軍配偶身份信息(以隨軍配偶身份享受時核驗),脫貧人口信息(以脫貧人口身份享受時核驗);
3、單位登記信息。
1、補貼對象可向所在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上季度的補貼;
2、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每月20日前對上月受理的補貼申請完成審核、復核。在省“直補快辦”信息系統上線運行后,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3、符合補貼條件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簡稱市社保中心)在接收各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推送的支付數據后,于12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
1、首次補貼申請應于首次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1年內提出。
2、正在享受補貼的補貼對象,在補貼期內連續1年未按申請周期申請補貼的,不再受理。
1、同一人員在同一單位就業的,本項補貼與員工制家政企業社會保險補貼不得疊加享受。
2、對從原用人單位離職辦理失業登記、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并重新入職原用人單位的,重新入職單位時間與在原單位離職時間(以參保時間計算)相距不足2個月的,原用人單位招用該就業困難人員不能申領此項補貼,公益性崗位人員退崗后的重新安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