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從4月1日起,海南離島免稅購物將新增“擔保即提”和“即購即提”兩種提貨方式。那下面就來跟各位介紹下這兩種提過方式的區別,以及商品清單。
(一)離島旅客每次離島前購買單價超過5萬元(含)的免稅品,可選擇“擔保即提”方式提貨,離島旅客除支付購物貨款外,在向海關提交相當于進境物品進口稅的擔保后可現場提貨。此方式下所購免稅品不得在島內使用。
(二)旅客離島時需要對所購商品退還擔保的,應當由本人主動向海關申請驗核尚未啟用或消費的免稅品,并提交免稅品購物憑證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旅行證件。經海關驗核,對旅客交驗的免稅品與購物信息相符的,海關在購物憑證上確認簽章。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辦理離島旅客驗核簽章手續:
1.離島旅客交驗免稅品已經啟用或已經消費的;
2.離島旅客交驗免稅品與購物憑證所列不符的;
3.購物人員信息與交驗離島旅客本人信息不符的。
(四)經海關實物驗核通過且購物旅客本人已實際離島的,海關退還擔保。對于購物旅客本人自購物之日起超過30天未離島、未主動向海關申請驗核免稅品或未通過驗核的,相關擔保直接轉為稅款。
離島旅客每次離島前購買本公告附件清單所列免稅品時,對于單價不超過2萬元(不含)的免稅品,可以按照每人每類免稅品限購數量的要求,選擇“即購即提”方式提貨。離島旅客支付貨款后可現場提貨,離島環節海關不驗核實物。
1、離島旅客使用上述兩種方式提貨,自購物之日起,離島時間不得超過30天(含);對于超過30天未離島且無法說明正當理由的,三年內不得購買離島免稅品。對于構成走私行為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于離島免稅商店未按規定銷售免稅品的,由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免稅商店及免稅品監管辦法》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3、對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擔保即提”和“即購即提”方式的其他監管事項,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9號(關于發布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監管辦法的公告)有關規定執行。
自2023年4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3號(關于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的公告)中其他規定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