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街拍侵犯肖像權嗎?肖像權侵權認定的最新標準是什么?可能很多朋友認為,只要未以營利為目的,就不算侵權,實際上這種理解已經不正確了,那下面就一起來看看《民法典》對肖像權的最新解釋規定。
肖像,其實可以理解成我們的“臉面”。民法典對肖像的定義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而肖像權,則是民法典賦予我們每個公民的一種人格權。可以理解為維護我們自身形象和尊嚴的一種權利。
也就是說,含有你的面部特征、體貌狀態等外部身體形象的圖片、視頻甚至是以你為原型的雕像、手辦,都算是你的肖像。
此外,肖像權不僅局限于面部特征,包括局部特寫、體貌、背影,只要能和特定的人產生對應關系,具有“可識別性”,就可以被認定為肖像。
換句話說,哪怕照片上只露出半張臉、一個側影或是一顆痣,只要能通過這些外部特征“認出你”,那么就屬于你的肖像。
民法典同時規定,肖像權不容損害,未經同意,不得使用肖像權人的肖像。
有可能侵犯肖像權。在以往的觀念里,只有把他人肖像“拿去賺錢”,才能構成侵犯肖像權。但在民法典頒布后,在肖像權部分,去掉了“以營利為目的”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說,即便不以營利為目的,也有可能構成對肖像權的侵犯。
此前,杭州地鐵上一小女孩照片被網友盜圖,并配“日本地鐵小乘客”字樣發布,在小女孩家屬發布辟謠后仍拒不刪除,后經法院審理,認為盜圖網友侵犯肖像權,責令其賠禮道歉。
另一案件中,因鄰居開車險些撞上自己女兒,某業主在微信群里曝光鄰居照片,后被法院認定侵犯鄰居肖像權。
可見,現實中,肖像權的侵犯不再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聽到這兒,恐怕會有網友驚呼:難道我微博里那些旅游拍照入鏡的路人,都可以告我侵犯肖像權嗎?
對于肖像權,法律也有另外規定。
也就是說,這位網友的擔心多余了。如果只是拍拍風景、拍拍街道,而不是專門以某個特定的人作為對象,那么這種“偶然入鏡”,其實不必擔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值得關注的是,在過去法律規定中是否構成肖像權侵權是以營利為目的作為判定條件,而《民法典》刪除了“以營利為目的”這一必要條件。專家認為,精神利益才是肖像權的本質上的利益,它是作為公民人格尊嚴的最基本內容,如果將“以營利為目的”這一條件作為侵權的唯一判定標準,將難以制止現在層出不窮的以非營利目的的其他非法使用肖像的行為,并將把肖像權保護引入人格商品化的歧途,更加難以保護肖像權人的人格尊嚴。《民法典》刪除“以營利為目的”這一判定標準,避免肖像權保護范圍的不當縮小,也為肖像權侵權行為的認定提供了清晰指引,彰顯了我國對人格權保護力度的加大。(央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