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武漢住房公積金中心官網發布了《武漢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和《武漢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新規取消了租房提取次數限制,還放寬了租房提取的辦理條件。那最新規定馬上來了解看看吧。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武漢地區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相關文件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互助共濟、租購并舉、公平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則,重點支持職工及配偶購買首套自住房,有條件地支持購買第二套改善型自住房(以下簡稱第二套自住房),不支持購買第三套及以上自住房。
第三條 自住房套數按武漢住房公積金使用記錄認定
首套自住房,是指職工及配偶既無住房公積金貸款,又無住房消費類提取 (含委托扣劃,不含租房和加裝電梯提取) 的,本次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自住房;
第二套自住房,是指職工及配偶只有一套自住房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住房消費類提取 (含委托扣劃,不含租房和加裝電梯提取) 的,再次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自住房。
第四條 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武漢公積金中負責武漢地區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心武漢公積金中心分支機構 (以下簡稱分中心)負責所轄歸集業務受托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 網點業務管理及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審核。
受托銀行根據授權范圍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第二章住房消費類提取
第五條 職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一) 購買 (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改住房、集資住房、存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 租賃住房的;
(四)既有住字增設電梯的。
第六條 職工及配偶購買首套自住房的,可以選擇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一) 支付購房款。未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憑《不動產權證書》提取的,每 36 個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購房總價;
購買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在購房合同簽訂之日起 12個月內,憑房屋主管部門備案購房合同提取一次。
(二) 償還個人住房商業貸款。僅使用個人住房商業貸款的,在正常還款 6 個月后即可辦理,之后每 12 個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個人住房商業貸款金額;
使用住房組合貸款的,在正常還款 6 個月后即可辦理,之后每 36個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個人住房商業貸款金額。
(三) 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照《委托扣劃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執行。
(四) 償還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使用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的,在正常還款 6 個月后即可辦理,之后每 12 個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金額。
第七條 職工及配偶購買第二套自住房的,可以選擇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同時自動終止首套自住房提取:
(一) 支付購房款。未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后,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金額不超過自住房購房總價。
(二) 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照《委托扣劃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執行。
(三)償還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使用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的,在正常還款 6 個月后即可辦理,之后每 12 個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金額。
第八條 購買存量住房的,在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滿 6 個月后,方可辦理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從異地轉入本地的需正常逐月繳存滿 6個月后,方可辦理提取。
第九條 購買寫字樓、商鋪、車庫等非住宅的,不能辦理住房消費類提取。
第十條 職工及配偶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除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首套自住房組合貸款中商業貸款外,不能辦理其他提取。
第十一條 同一套住房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后,除償還首套自住房組合貸款中商業貸款外,不能就該套住房再辦理提取;第二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后,同時自動終止首套自住房提取
第十二條 職工及配偶婚前已購買自住房的,婚后可以就婚前房產各自辦理提取,也可以選定其中一套房產共同辦理提取;職工以配偶名下房產 (含共有) 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需結婚登記滿6個月后,方可辦理提取。
第十三條 職工及配偶就一方婚前房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雙方本人簽訂確認 (承諾) 書后辦理,如婚姻關系發生變化,根據提取記錄認定使用情況。
第十四條 職工及配偶無自有住房或者具備公租房配租資格每年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用于支付上一年度房租,不限提取次數,提取金額不超過當年租房提取限額。租房提取限額根據本市租金水平和租房面積等因素確定高層次和高技能領軍人才,其提取限額提高到當年租房提取限額的2倍。
第十五條 本市既有住宅的房屋所有權人及配偶加裝電梯的,可以在費用支出后 36 個月內提取一次,提取限額不超過該戶電梯建設費用中(不含電梯運行維護費用) 個人實際出資金額。
第三章其他類提取
第十六條職工及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的,職工及配偶本市自住房遭受火災、地震或者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同時注銷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一)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 本市戶籍,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停繳滿 24 個月的;
(五)非本市戶籍,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停繳滿 6個月的。
第十八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已故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其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四章 責任與監督
第十九條 武漢公積金中心應當強化對受托銀行的監督管理,將防控違規提取納入其業務考核,并對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對偽造、變造證明材料或者虛構住房消費行為等手段違規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的,武漢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法責令限期退回所提資金,取消其五年內的住房公積金使用資格,并可以處所提資金 1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以欺騙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的,武漢公積金中心應當依法責令限期退回所提資金: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武漢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狗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武漢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 年7月 12 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 年。《武漢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武公中規 (2021) 2號)同時廢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武漢地區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根據《武漢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以下簡稱武漢公積金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管理: 武漢公積金中心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中心)負責所轄歸集業務受托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網點管理和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審核;受托銀行根據授權范圍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第三條 受托銀行或者分中心在受理職工提取申請時,應當按照各類業務規范要求辦理,柜員在審核提取材料原件時,應當審核其真實性和完整性。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按規定提供證明材料原件,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證明材料分基本材料和專項材料兩類:
(一) 基本材料。辦理所有提取業務應當提供的證明材料:
1.身份及婚姻關系證明:職工本人身份證:已婚職工提供結婚證及配偶的身份證,離異職工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或者法院判決書 (調解書),銷戶提取的除外;
2.職工本人I類銀行借記卡。
(二) 專項材料。不同提取業務應當提供的相應證明材料。
第四條 提取業務應當由職工本人辦理,確需委托辦理的,按下列要求提供材料:
(一)受托人是職工配偶、父母、子女的,應當提供職工本人和受托人身份證、戶口簿或者結婚證等可以證明親屬關系的材料;使用個人住房商業貸款,非借款人本人辦理的,應當提供專用委托公證書;
(二)受托人非職工配偶、父母、子女的,應當提供職工本人和受托人身份證以及委托公證書 (需明確記載委托事項及范圍)。
第二章住房消費類提取
第五條 職工及配偶購買首套自住房的,可以選擇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一)支付購房款
頻次及額度:未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憑《不動產權證書》(含《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下同) 提取的,在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后,每 36 個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購房總價;
購買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在購房合同簽訂之日起 12個月內,憑房屋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提取一次。
專項材料: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及全額購房發票;購買存量住房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完稅契稅發票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
購買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在購房合同簽訂之日起 12 個月內提取的,提供房屋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
政策要點:1.職工及配偶以外聯名購房,不能憑購房合同提取,可以憑《不動產權證書》提取,有明確份額占比的,按所占份額計算提取額度,未明確份額占比的,按人數平均份額計算提取額度;
2.憑備案購房合同僅可以提取一次,滿 36 個月之后再憑《不動產權證書》提取。
(二) 償還個人住房商業貸款
頻次及額度:僅使用個人住房商業貸款的,正常還款 6 個月后即可辦理,之后每 12 個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個人住房商業貸款金額;
使用住房組合貸款的,正常還款 6 個月后即可辦理,之后每36 個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個人住房商業貸款金額。
專項材料:借款抵押合同 、購房合同或者《不動產權證書》或者房查證明:償還住房組合貸款中商業貸款部分的,無需提供專項材料。
政策要點: 1.僅使用個人住房商業貸款的,借款人須到柜面簽定《個人信用報告查詢授權書》,非借款人本人辦理的,應當提供專用委托公證書;借款抵押人含職工及配偶以外的,不能辦理此項業務。
2.償還住房組合貸款中商業貸款部分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當前無逾期。
(三) 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照《委托扣劃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執行。
(四) 償還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
頻次及額度:使用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的,正常還款 6 個月后即可辦理,之后每 12 個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金額。
專項材料:借款抵押合同、《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回執或貸款情況證明。
政策要點:無《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回執的,可以提供加蓋貸款地公積金中心業務章且要素完整的貸款情況證明 (寫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證號、貸款金額、貸款起止時間、貸款地公積金中心聯絡人等基本信息)
同時符合本條 (一) (二)款的,只能選擇其中之一,且不能更改。
第六條 職工及配偶購買第二套改善型自住房 (以下簡稱第二套自住房)的,可以選擇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同時自動終止首套自住房提取:
(一)支付購房款頻次及額度:未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辦理自住房《不動產權證書》后,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金額不超過自住房購房總價。
專項材料: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及全額購房發票;購買存量住房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完稅契稅發票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
政策要點:職工及配偶以外聯名購房,如未明確份額占比則按人數平均份額計算提取額度,有明確份額占比,則按所占份額計算提取額度。
(二) 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照《委托扣劃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執行。
(三) 償還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
頻次及額度:使用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的,在正常還款 6個月后即可辦理,之后每 12 個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金額。
專項材料:借款抵押合同、《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回執或貸款情況證明。
政策要點:無《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回執的,可以提供加蓋貸款地公積金中心業務章且要素完整的貸款情況證明 (寫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證號、貸款金額、貸款起止時間、貸款地公積金中心聯絡人等基本信息)
第七條 職工及配偶無自有住房或者具備公租房配租資格的,每年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用于支付上一年度房租:
頻次及額度:不限提取次數,提取金額不超過當年租房提取限額。單身職工每年可以提取 18000 元,已婚職工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 36000 元;高層次和高技能領軍人才,單身職工每年可以提取 36000元已婚職工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 72000 元。
專項材料:除高層次和高技能領軍人才需提供人才認證材料外,其他職工不需提供。
政策要點:職工和 (或) 配偶本年度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及第五、第六條提取情形的,不能辦理租賃住房類提取:同樣本年度有過租賃住房類提取的,不能辦理上述提取。通過本市住房租賃平臺租賃自住房的,可以每年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委托提取協議,按月提取。
第八條 本市既有住宅的房屋所有權人及配偶加裝電梯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頻次及額度:可以在費用支出 36 個月內提取一次,提取限額不超過該戶電梯建設費用中 (不含電梯運行維護費用) 個人實際出資金額。
專項材料:1.由建設單位提供項目備案材料:《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單元業主簽字意見表》《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協議書》《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規劃方案聯合審查批準意見書》、增設電梯住宅所有權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書》復印件;
2.由繳存職工提供提取材料: 增設電梯住宅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書》、實際支付費用的發票或者收據
政策要點:1.個人提取前須先由建設單位進行項目備案
2.提取額度以戶為單位,一戶有多人提取時,總提取額不得超過該戶實際出資額,實際出資額以《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協議書》中電梯建設費用每戶分攤數為準,項目完成結算后不支持“多退少補”(婚姻關系發生變化,也遵循此原則);
3.職工及配偶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總套數不超過兩套。
第三章其他類提取
第九條職工及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以下簡稱重癥),職工及配偶本市自住房遭受火災、地震的 (以下簡稱重災) 或者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以下簡稱低保),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
(一) 重癥提取
頻次及額度:繳存職工及配偶、子女患重癥的,可以憑 12個月內的住院專用憑證或者費用支付憑證,按年度提取一次,提取金額不超過當期醫療費用中的自費部分。重癥包括:慢性腎功能衰竭需作腎透析治療及腎移植術后抗排異、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癥肝炎、肝硬變、器官移植、心臟搭橋(支架)。專項材料:重癥患者身份證;市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加蓋醫院診斷證明專用章)、醫保部門的重癥病歷、醫院住院專用收據或者發票;尿毒癥門診透析的,提供尿毒癥透析門診發票;靶向藥物治療的,提供靶向藥物門診發票或者藥房發票。
政策要點:重癥患者為職工子女的,需提供關系佐證。
(二) 重災提取
頻次及額度:職工及配偶本市自住房在遭遇火災、地震之日起,可以在 6 個月內提取一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家庭實際損失總額。
專項材料:事故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政策要點:需提供相關佐證材料,現場核實。
(三) 低保提取
頻次及額度:職工及配偶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每12 個月可以提取一次;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其住房公積金賬戶。
專項材料: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其住房公積金賬戶:
(一)退休的
銷戶條件:職工已滿法定退休年齡 (男職工 60 周歲、女職55 周歲) 或者已享受社會養老待遇的。
專項材料:無。
政策要點: 銷戶后不得再開戶。
(二) 出境定居的
銷戶條件: 本國戶口已注銷或者已辦畢移民手續的。
專項材料:戶口注銷證明或者移民簽證 (公證翻譯件)。
政策要點:兩年內不得再就該情形辦理提取。
(三)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銷戶條件: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專項材料:無。
政策要點:銷戶后不得再開戶
(四)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銷戶條件:本市戶籍,且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停繳滿 24個月的;非本市戶籍,且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停繳滿 6個月的。
專項材料:無。
政策要點:本市戶籍,賬戶封存停繳不滿 24 個月重新就業的,應當轉移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非本市戶籍,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滿 6個月的,應當通過異地轉移接續平臺轉移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兩年內不得就該情形再次辦理提取。
第十一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已故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其住房公積金賬戶。
銷戶條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專項材料: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身份證明、結婚證、戶口簿: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為無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監護人提取,監護人應當提供監護證明及監護人身份證明;《繼承權公證書》或者《人民法院繼承權裁定判決書》
政策要點:1.若已故職工有實名認證的 I類銀行借記卡,其配偶、子女、父母辦理提取的,簽訂承諾書后,可以將已故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本息通過轉賬方式存入已故職工 I 類銀行借記卡;
2.若已故職工沒有實名認證的 I類銀行借記卡,但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本金在 50000 元 (含) 以下,其配偶、子女父母辦理提取的,簽訂承諾書后,可以將已故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本息通過轉賬方式存入經相關利害人協商確定的提取人 I類銀行借記卡;除此之外,均需要公證后辦理。
第四章授權審核及辦理方式
第十二條 職工及配偶辦理異地購房(除償還個人住房商業貸款以外)、重癥、重災及死亡提取等特殊情形,需由分中心審核辦理。
第十三條 職工及配偶應當同意查詢與提取業務相關的個人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戶籍、房產、婚姻、社保、醫保、公租房配租資格、低保、征信和貸款等信息)。
第十四條 分中心或者受托銀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 個第十四條工作日內,根據不同情形作出以下處理:
(一)申請事項符合規定的條件,申請材料完整,信息聯網核查通過的,即時作出準予提取的決定;
(二)申請事項不符合規定的條件,或者信息聯網核查未通過的,或者異地房查未取得結果而提取人未提供真實有效查詢渠道的,作出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三)申請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補正的時間不計入受理時限;
(四) 分中心或者受托銀行認為申請事項情況復雜,需進一步向相關部門調查核實信息的,審核時間可以延長至15 個工作日,調查核實的時間不計入受理時限。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細則由武漢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細則自2023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為 5年。《武漢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武公中規 (2021) 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