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上海市政府針對煙花爆竹的燃放制定了一系列新的規定,旨在保障公共安全和減少環境污染。本文將為您詳細解讀這些規定,包括禁止燃放的區域、特定場所的限制燃放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等內容,希望能對廣大市民和游客提供指導和幫助。
(一)禁止在本市外環線以內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二)禁止在外環線以外區域的下列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1、國家機關駐地;
2、文物保護單位;
3、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軌道交通設施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4、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
5、輸變電、燃氣、燃油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6、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
7、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8、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溫材料的高層建筑、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筑物;
9、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區域、場所。
(三)重污染天氣期間,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1、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
2、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3、對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機關將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鼓勵市民通過“110”報警電話等途徑舉報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