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發布2024新一輪老舊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報廢或轉讓符合規定的非營業性燃油小客車,可以獲得2800元購車補貼。
報廢車輛是指個人用戶根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到具備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企業報廢個人名下的符合規定的燃油小客車,取得有效的《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機動車注銷證明》,并完成注銷登記手續。
轉讓車輛是指個人用戶在本人名下的符合規定的燃油小客車所有權發生轉移(不含變更登記),取得有效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并完成轉讓登記手續。
新購車輛是指個人用戶購買符合國六b排放標準的燃油小客車新車,應當取得本市汽車銷售機構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并在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取得有效的本市《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注冊使用性質為非營運的。
汽車排放標準是指生態環境部發布的《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18352系列標準)等新生產汽車排放標準;車輛的排放標準以機動車環保網公眾查詢平臺或隨申辦新車助手查詢結果為準。
本次老舊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申請的主體和補貼對象為車輛產權的個人用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個人用戶信用狀況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無相關失信信息記錄:
1. 各類稅費欠繳信息;
2. 非法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信息;
3.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以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
4. 實施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依法被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行政處罰信息;
5. 由他人替代記分、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信息;
6. 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信息;
7. 不執行生效判決的信息;
8. 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
(二)個人用戶報廢或者轉讓名下的國五及以下排放標準滬牌燃油小客車(以下簡稱“舊車”),應當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注冊登記在本人名下,且在本人名下未作為“舊車”申請過本市相關車輛置換補貼政策。
(三)個人用戶報廢名下的滬牌舊車,報廢日期應在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間,報廢日期以《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上載明的交車時間為準。個人用戶轉讓名下滬牌舊車的,轉讓日期應在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間,轉讓日期以《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上載明的開票日期為準。
(四)個人用戶購買新車,須符合國六b的排放標準,購買日期應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間,購買日期以汽車銷售機構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載明的開票日期為準。
(五)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車應當于2025年1月31日之前在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完成注冊登記手續,注冊日期以《機動車行駛證》上載明的注冊日期為準。購買的新車自注冊登記日期起一年內不得將車輛的使用性質變更為營運屬性。
(一)舊車
1.舊車是在本市注冊登記的國五及以下排放標準滬牌燃油小客車,不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和純電動車。
2.舊車注冊登記的號牌須是滬牌號碼(包括滬C);車輛類型是小型客車(車輛行駛證上載明的車輛類型),不包括大客、小貨以及大貨等其他類型的車輛;登記的使用性質為非營運(在車輛行駛證上載明的“使用性質”是“非營運”或者“營轉非”)。
3. 車輛排放標準:符合國五及以下排放要求的燃油小客車。汽車排放標準是指生態環境部發布的《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18352系列標準)等新生產汽車排放標準;車輛的排放標準以機動車環保網公眾查詢平臺或隨申辦新車助手查詢結果為準。
4. 舊車應當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注冊登記在本人名下,且在本人名下未作為“舊車”申請過本市相關車輛置換補貼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促進汽車消費補貼”“燃油車以舊換新補貼”“國三柴油車提前報廢補貼”等。
5. 舊車的處置方式包括轉讓(不含變更)和報廢,處置日期應當介于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間。
6. 報廢車輛是指個人用戶根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到具備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企業報廢個人名下的符合規定的燃油小客車,取得有效的《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并完成注銷登記手續。舊車的報廢日期以《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上載明的交車時間為準,報廢時間在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間。
7. 轉讓車輛是指個人用戶在本人名下的符合規定的燃油小客車所有權發生轉移(不含變更登記),取得有效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并完成轉讓登記手續。舊車的轉讓日期以《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上載明的開票日期為準,轉讓時間在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間。
(二)新車
1. 新車是個人用戶購買符合國六b排放標準的非營運燃油小客車新車(含符合排放要求的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取得本市汽車銷售機構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新車發票的開票日期應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間。
2. 車輛排放標準:符合國六b排放標準要求的燃油小客車。汽車排放標準是指生態環境部發布的《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18352系列標準)等新生產汽車排放標準;車輛的排放標準以機動車環保網公眾查詢或隨申辦新車助手查詢結果為準。
3. 新車須應于2025年1月31日之前在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完成注冊登記手續,取得有效的本市《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
4. 新車注冊登記日期起一年內將車輛性質轉為營運的且未履行資金退還義務的,有關失信記錄將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5. 本市汽車銷售機構可以是汽車經銷商,也可以是汽車生產廠。本市的汽車銷售機構指在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取得營業執照并具備汽車銷售經營范圍的機構,同時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平臺和“車信盟”平臺上備案,按照規定填報相關企業及銷售信息。
個人用戶如需咨詢本細則有關內容,或者查詢相關申請辦理方式、審核狀態及辦理結果的,可以通過指定平臺查詢,或者致電熱線電話咨詢。熱線電話號碼:400-820-3152,服務時間:工作日9:00-11:00 13:00-17:00。
市商務委會同市節能減排辦(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加強對補貼資金的監督,確保按照有關規定審核、撥付和使用補貼資金;根據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要求,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加強績效管理結果應用,推動提升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申請人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如實填報信息,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汽車銷售企業和所屬銷售人員不得以協助辦理補貼申請為名,收取附加費用。對經查實發現汽車銷售機構和申請人串通他人提供虛假信息或設置虛假交易騙取補貼資金的,市商務委有權追回補貼資金。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關個人和企業的法律責任。
已取得補貼資金的消費者履行承諾,在新車完成注冊登記日期起一年內將車輛性質轉為營運的,應根據《補貼申請承諾書》約定,將所獲得的補貼資金全額退還至指定賬戶。未履行承諾資金退還義務的,市商務委依法依規將有關失信記錄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本實施細則由市商務委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如有關內容與國家規定不一致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1月1日起已施行,補貼資金申請截止日期為2025年2月28日,異議復核申請截止日期為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