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消費者委員會發布《湖北省汽車行業“購車七日無理由退訂(定)”承諾服務指引》,引起省內網友的關注。那該服務指引的具體內容,可以通過下文了解。
第一條 為推行汽車行業“購車七日無理由退訂(定)”承諾活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購車消費體驗,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激發市場消費活力,服務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促進汽車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湖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制定本服務指引。
第二條 本服務指引所指的“購車七日無理由退訂(定)”承諾,是指消費者因生活需要在線上線下支付購車意向金、誠意金、預付金等預付性質的款項以及定金(以下簡稱“訂(定)金”)后,可以按照經營者承諾的退訂(定)金時限申請退購車訂(定)金,且無需說明理由。
第三條 本服務指引適用于在湖北省行政區域內,具有合法經營主體資格的汽車經營者向社會公開承諾“購車七日無理由退訂(定)”的承諾行為。
第四條 “購車七日無理由退訂(定)”承諾,堅持政府鼓勵倡導、企業自愿、承諾即受約束的原則。
第五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作出“購車七日無理由退訂(定)”承諾的時限不少于七日(含七日),具體時限由經營者自行確定并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進行公示。
第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作出的“購車七日無理由退訂(定)”承諾的汽車商品范圍屬于常規汽車商品,不包含消費者訂購個性化定制汽車商品和消費者個人主動放棄無理由退訂(定)意愿的情形。退訂(定)時限、退訂(定)條件等具體情況由雙方約定,并在訂(定)金憑證或銷售合同等其他付款憑證中明確載明。
第七條 經營者在提供給消費者的訂(定)金憑證或銷售合同等其他付款憑證上應當載明退訂(定)承諾,雙方約定的車輛交付日期、增值服務的價格等相關重要信息。
第八條 經營者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購車七日無理由退訂(定)”承諾單位公示牌,并明示“購車七日無理由退訂(定)”承諾統一標識、退訂(定)指引、退訂(定)流程等。
第九條 經營者在銷售汽車商品過程中應當主動向消費者告知“購車七日無理由退訂(定)”承諾,并詳細說明無理由退訂(定)承諾的范圍、時限、流程等重要事項。
第十條 選擇“購車七日無理由退訂(定)”的消費者,應在經營者承諾的時限內,憑訂(定)金憑證或銷售合同等其他付款憑證向經營者提出退訂(定)申請。憑證遺失的,經營者應當根據訂(定)金憑證的存根與消費者協商確認。
第十一條 “購車七日無理由退訂(定)”的訂(定)金退款方式,按照消費者原支付訂(定)金方式返還,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自消費者申請日(含申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退還訂(定)金,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 消費者在申請無理由退訂(定)過程中,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消費者可與經營者協商和解,和解不成,可依法向相關行政部門或消費者委員會(協會)進行投訴,申請調解。
第十四條 經營者履行“購車七日無理由退訂(定)”承諾,應當接受市場監管部門、消費者委員會(協會)、新聞媒體和消費者監督。
第十五條 消費者委員會(協會)應當建立屬地“購車七日無理由退訂(定)”承諾名錄庫,并對承諾單位實行動態管理。經營者“購車七日無理由退訂(定)”承諾內容發生變化,或停業等原因要求退出承諾的,應向屬地消費者委員會(協會)提交申請,進行內容變更或退出承諾公示。
第十六條 對不履行承諾或停止營業的承諾單位,屬地消費者委員會(協會)應及時將其從“購車七日無理由退訂(定)”承諾名錄庫中移除,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被移出的“購車七日無理由退訂(定)”承諾單位,屬地消費者委員會(協會)應及時收回“購車七日無理由退訂(定)”承諾單位公示牌,承諾單位須清除店內無理由退訂(定)指引、退訂(定)流程等標識,并不得以“購車七日無理由退訂(定)”承諾單位名義進行宣傳。
第十八條 承諾單位應當建立“購車七日無理由退訂(定)”臺賬,自愿接受有關行政部門和消費者委員會(協會)檢查、監督。
第十九條 本服務指引由湖北省消費者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服務指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