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能不能自愿放棄社保?能用支付現金方式取代繳社保嗎?試用期是否可以不繳社保?對于剛步入職場的朋友來說,這幾個問題一定要了解清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私下就社會保險費進行約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現金,不繳納社保或者由員工個人自行辦理社保繳納的做法,不可取。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具有法律強制規定的。
即使是在試用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也不能不繳社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保費。
遇到沒簽勞動合同別擔心,員工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自己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
(1)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2)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5)考勤記錄;
(6)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