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給自家汽車換個顏色,是先改色還是先備案?改色有哪些規定?需要準備什么材料?有疑問的朋友,歡迎直接收藏本頁內容。
1、部分標志,圖案不得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條規定: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2、先改顏色后備案: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號)第十六條規定: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機動車登記的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屬于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后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3、可以異地辦理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號)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
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因改變車身顏色申請變更登記,車輛不在登記地的,可以向車輛所在地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車輛所在地車輛管理所應當按規定查驗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并將機動車查驗電子資料轉遞至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登記地車輛管理所按規定復核并核發行駛證。
1、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
3、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注:此業務可代辦,如需代辦,還需提供:
1. 代辦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2. 授權委托書(車主為單位的需加蓋公章),機動車所有人也可通過“交管12123”APP辦理電子委托。
1、在機動車所有人將車輛變更車身顏色10日內,攜帶業務辦理所需材料前往車管所;
2、將機動車開到查驗區查驗車輛;
3、完成查驗后,到辦事大廳取號、受理、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