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穩定居住就業入戶業務辦理規范已經替各位整理完畢。對辦理條件、所需材料以及流程還不是特別清楚的網友,可以選擇收藏本文。
(一)在本市持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請入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二)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滿3年(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3年,或連續經商滿3年,可互補疊加)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可以申請入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在本市持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在房屋所在地入戶;在本市沒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經產權單位同意可遷入工作單位產權住宅房屋或政府產權租賃房屋,也可遷入親友家庭戶,或依次選擇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就業所在地政府公共集體戶。
(三)在本市高明區辦理居住登記且連續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可以在該區申請入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在該區持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在房屋所在地入戶;在該區沒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可遷入居住地政府公共集體戶。
(一)按條件一申請入戶的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寫《入戶申請審批表》。
2.申請人、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16周歲以下的隨遷人可不提供居民身份證;屬集體戶的,提供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記卡(常住人口登記卡遺失的提供居民身份證或按規定出示電子證照及《遺失聲明》)。
3.入戶地址房產證件(非個人原因暫時無法辦理房產證件的,可提供購房合同及契稅完稅證明;二手房及自建房必須提供房產證件)。屬配偶房產的,同時提供結婚證。共有產權住宅房屋(夫妻共有、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共有或申請人與政府共有的除外),只允許擁有產權大于或等于共有人平均數的一名產權人及相關親屬入戶。如超過一人滿足上述條件的,需提供其他滿足條件的共有產權人放棄入戶公證書、律師見證書或現場簽署放棄入戶聲明書。夫妻共有或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親屬關系證明材料。
4.配偶隨遷的,提供結婚證。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材料、父母的結婚證,父母離婚的,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法院判決書。父母離婚的未成年人戶口跟隨撫養權屬方(經撫養權屬方同意可跟隨另一方,由撫養權屬方現場簽署同意聲明書或提供公證書、律師見證書)遷移;非婚生育的現場簽署非婚生育說明。
5.材料說明。以上需審核證明材料(其中1.2.3為必選項,4為如有則必選項),證明收原件,證件查驗原件收復印件(身份證由受理單位復印,其它復印件由申請人提交)。
(二)按條件二申請入戶的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寫《入戶申請審批表》。
2.申請人、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16周歲以下的隨遷人可不提供居民身份證;屬集體戶的,提供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記卡(常住人口登記卡遺失的提供居民身份證或按規定出示電子證照及《遺失聲明》)。
3.穩定就業證明材料。最近連續3年以上且申請時正在參保的佛山市社會保障參保繳費記錄,或最近連續3年以上且申請時正在我市經營的工商營業執照和工商部門的機讀證明(在我市經營不同的公司、企業、個體商戶,經商時間可累計)。參保和經商年限可互補疊加,但必須連續,且當前正在參保或經商至少滿足其中一項。
4.入戶地址房產證明材料。遷入工作單位產權住宅房屋的,提供房產證件及產權單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戶的證明;遷入政府產權租賃房屋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使用證明材料。
5.入親友家庭戶的,提供入戶地址房產證件,居民戶口簿;戶主和產權人的居民身份證;申請人與戶主的親屬關系證明材料(未提供的,與戶主關系登記為非親屬)。戶主和產權人現場簽署同意入戶聲明書或提供同意入戶公證書。每一家庭戶只允許非直系親屬掛靠搭戶一次。
6.入集體戶的,由受理單位通過信息共享查詢核實申請人及配偶在市內無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經申請人簽名確認后辦理。入工作單位集體戶的,提供單位入戶同意書及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入政府公共集體戶的,提供工作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由工作單位確認與原件無異,并加具公章后,視為已查驗原件使用)。
7.配偶隨遷的,提供結婚證。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材料、父母的結婚證,父母離婚的,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法院判決書。父母離婚的未成年人戶口跟隨撫養權屬方(經撫養權屬方同意可跟隨另一方,由撫養權屬方現場簽署同意聲明書或提供公證書、律師見證書)遷移;非婚生育的現場簽署非婚生育說明。
8.材料說明。以上需審核證明材料(其中1.2.3為必選項,4.5.6選其一,7為如有則必選項),證明收原件,證件查驗原件收復印件(身份證由受理單位復印,其它復印件由申請人提交)。
(三)按條件三申請入戶的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寫《入戶申請審批表》。
2.申請人、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16周歲以下的隨遷人可不提供居民身份證;屬集體戶的,提供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記卡(常住人口登記卡遺失的提供居民身份證或按規定出示電子證照及《遺失聲明》)。
3. 在廣東省粵居碼系統辦理居住登記,當前且最近半年的經常居住地持續在高明區(受理單位通過廣東省粵居碼系統核實即可)。
4.受理單位通過信息共享查詢核實申請人及配偶在高明區無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經申請人簽名確認后辦理。
5.配偶隨遷的,提供結婚證。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材料、父母的結婚證,父母離婚的,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法院判決書。父母離婚的未成年人戶口跟隨撫養權屬方(經撫養權屬方同意可跟隨另一方,由撫養權屬方現場簽署同意聲明書或提供公證書、律師見證書)遷移;非婚生育的現場簽署非婚生育說明。
6.材料說明。以上需審核證明材料(其中1.2.3.4為必選項,5為如有則必選項),證明收原件,證件查驗原件收復印件(身份證由受理單位復印,其它復印件由申請人提交)。
(一)申請人可以通過“省內一站式”“跨省通辦”辦理戶口遷移,即申請人只需向擬遷入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由遷入地、遷出地公安機關協同辦理戶口遷移,無需前往遷出地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二)承諾審批期限2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