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員工是否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公司不給非全日制員工繳納工傷保險,這樣做合理嗎?針對以上問題,市人社局已經給出解答。
非全日制用工是勞動用工制度的一種重要形式,是靈活就業的主要方式。非全日制用工靈活性更強,能夠更好地適應一些工作崗位,保障非全日制勞動者的權益對維護和諧的勞動關系能夠起到積極作用。
因此,上述提到的情況,公司未為非全日制職工繳納工傷保險,這樣的做法顯然是不對的。給非全日制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應當享有相應的權益。
根據《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招用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繳費基數和費率,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繳費基數和費率,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一旦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并且,人身意外傷害險不能替代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為員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險,但是無論是否參加商業險,都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1.按照《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2.由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參照《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且不得低于全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
3.致殘一級至四級的,由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享受的傷殘津貼為基數,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4.致殘五級至十級的,由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員工發生工傷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