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些網友詢問,在試用期還能不能領失業金?那今天就和各位講講相關的政策規定,希望能給大家提供有用的信息和幫助。
按照《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根據《關于進一步推進失業保險金“暢通領、安全辦”的通知》,經辦機構以失業人員重新就業為由停發失業保險金時,可以用人單位是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標準確定是否重新就業。
因此,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重新就業后應及時告知社保經辦機構停發失業保險金及相關待遇,由用人單位盡快辦理社保登記手續。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