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哪些材料?是否需要工友證明?如果單位不為職工申請工傷,也沒有證人該怎么辦?那具體規定和解決方法,馬上來看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在實踐中,當勞動關系難以確認或對受傷事實有爭議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也需要酌情對工友開展調查核實。
如申請人在申請工傷認定時主動提交了工友的相關證明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認定申請,縮短辦理時限,快認快結,及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注意: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所在單位是否同意(簽字、蓋章),不是必經程序。
因此,職工可以自己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