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官網發布《關于調整四川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內容詳情,一起了解看看。
一、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的,應當發放高溫津貼,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二、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由每人每天10-18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3-23元。各市(州)結合實際,合理確定本地區高溫津貼標準,并在10個工作日內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三、用人單位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具體工作條件,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高溫津貼支付制度,確定本單位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和工種等。
四、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監督執法力度,督促用人單位嚴格按標準發放高溫津貼,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對不按規定發放勞動者高溫津貼的,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五、調整后的高溫津貼標準從2024年8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關于調整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8〕105號)同時廢止。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含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 33℃(不含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