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新單位工作滿一年才能休年假嗎?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合同當年如何休年假?不少朋友都有相同的疑問,具體規定馬上來看看吧。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在《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 (人社廳函〔2009〕149號)中明確——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職工工作時間
包括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
職工的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折算方法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注意: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