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網友想了解,申請失業保險金必須連續繳費滿一年嗎?每次最多可以領24個月,還是終生最多領取24個月?具體規定,一起了解看看吧。
不是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需同時滿足參保繳費滿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和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條件。其中,“參保繳費滿1年”指的是累計繳費滿1年。
申領標準
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保險金每次最長可以領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如符合條件可繼續申領失業保險金。
只要符合領金條件,可以隨時申領,沒有時間限制。
按照《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通過內部數據共享獲取領金人員繳納社保費的情形后,停發其失業保險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