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9月27日起,浙江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職工,享受婚假13天。在本規定施行之日前登記結婚未滿一年,未休婚假的,按照本規定執行;已休婚假的,可以按照本規定補足婚假。
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婚假規定》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其中明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職工,享受婚假13天。
《規定》明確,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婚假,休婚假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職工選擇休婚假的,應當自登記結婚之日起一年內休婚假,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在一年內休婚假的,經用人單位和職工協商,可以延后半年休婚假。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用人單位,逾期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其他用人單位,如果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