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鐵路電子發票如何開具紅字發票?電子發票號碼的編制規則是怎樣的?如果你也有同樣的問題,就別錯過下面的解答啦。
旅客取得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后,因購買方信息填寫有誤等原因需要換開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的,鐵路運輸企業按以下規定開具紅字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
(1)購買方未作用途確認和入賬確認的,由鐵路運輸企業填開《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以下簡稱《確認單》),開具紅字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
(2)購買方已進行用途確認或入賬確認的,由鐵路運輸企業填開《確認單》,經購買方確認后,依據《確認單》開具紅字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購買方已將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用于增值稅申報抵扣的,應暫依確認后的《確認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鐵路運輸企業開具的紅字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后,與《確認單》一并作為原始憑證。
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的發票號碼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歷年度后兩位,第3-4位代表行政區劃代碼,第5位代表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開具渠道代碼,第6-20位代表業務順序編碼。
需要報銷入賬的旅客,應當取得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鼓勵購買方收到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后,按照電子憑證會計數據標準相關要求,實現對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的全流程無紙化處理。乘車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旅客取得的鐵路車票(紙質報銷憑證)仍可報銷入賬,鐵路車票(紙質報銷憑證)與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不可重復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