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了最新版《深圳市博士后工作管理規定》。具體內容已經通過下文整理好了,需要了解的朋友可以來看看。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博士后管理工作,進一步發揮博士后制度在吸引、培養和使用高層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設立博士后科研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深圳企業博士后工作站分站(以下簡稱分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以下簡稱創新基地)和依托本部招收單位(上述單位統稱為設站單位),以及在設站單位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博士后人員)的管理,適用本規定。
(一)流動站是指在高等學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的一級學科內,經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博管會)批準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員的組織。
(二)工作站是指在本市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等機構內,經全國博管會批準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員的組織。
(三)分站是指在本市企事業單位等機構內,經全國博管會或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批準,下設在深圳企業博士后工作站,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員的組織。
(四)創新基地是指在本市企事業單位等機構內,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批準,依托流動站招收博士后人員的組織。
(五)依托本部招收單位是指市外高等學校或科研院所設在本市,經市政府批準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人員的單位。
第三條 博士后管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相結合,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促進產學研結合,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培養優秀人才。
第四條 博士后資助應當立足人才強市戰略,圍繞加快建設具有全球重要影響力的產業科技創新中心、全方位打造創新之城的工作部署,落實“三個更加”政策,在強化設站單位的經費投入主體責任基礎上,突出財政資金的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結果導向。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是本市博士后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相關制度,并組織實施。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規定,制定本市博士后政策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編制博士后財政資金預算并審核發放;建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制度,定期開展績效評價。
(三)制定本市博士后管理制度,對有關單位博士后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四)組織申報設立流動站、工作站,負責分站、創新基地和依托本部招收單位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五)指導在站博士后人員申請國家和省的博士后資助。
(六)審核博士后入戶及配偶子女隨遷業務。
(七)為設站單位搭建招聘、合作、交流平臺,支持博士后人員創新創業,促進博士后人員科研成果轉化。
(八)負責博士后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設站單位承擔并履行對博士后人員培養和管理的主體責任,主要職責如下:
(一)制定并完善本單位博士后培養管理和經費投入使用制度,保障博士后人員享受設站單位員工待遇,為博士后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科研條件。
(二)建立或明確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門,配備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博士后人員進出站管理、日常考核、財政資金申請及發放、政策咨詢、獎勵懲處等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三)管理本單位博士后財政資金,嚴格按照資金用途合理使用,確保財政資金專款專用;根據有關部門要求,提供財政資金使用情況和資金績效評價報告等材料,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負責博士后工作信息收集和成果統計,包括基金資助、論文發表、專利申請、主持或參與科研項目、內部研究報告、參加國際會議以及科研成果轉化等,并按要求上報。
第七條 流動站和工作站的設立或評估,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流程組織實施。
第八條 申請設立博士后創新基地的各類企業、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及其他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研發型事業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或合伙企業,且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二)具有專門的研究與開發部門。具備基本的基礎設施和研究條件,已取得1項以上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研成果。
(三)注重科研投入。連續兩年每年研發投入總額不低于500萬元;研發型事業單位具有必要的經費保障。
(四)擁有高水平的研究開發團隊。含高級職稱或博士學歷以上的研發人員數量在20人以上。其中,研發型事業單位在10人以上。
(五)具有產學研合作基礎。與國內高校、科研院所已在項目申報、成果轉化、課題研究或人才培養等方面開展了合作。
第九條 符合創新基地設立的基本條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事業單位,可申請設立分站:
(一)符合上一年度申報工作站條件的。
(二)設立創新基地2年以上,且近2年累計已有2名以上聯合培養博士后人員出站的。
第十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根據加快建設具有全球重要影響力的產業科技創新中心需要,擇優設立分站、創新基地,集中開展評審。具體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通過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信息服務平臺提出設立站點申請,并按要求提交材料。
(二)受理。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且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材料不齊的,補齊后受理。
(三)審核。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對已受理的材料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選拔條件進行集中審核,審核時限為申報截止之日起30個工作日。
(四)評審。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根據評審有關規定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通過會議評審方式確定推薦單位。
(五)公示。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對評審推薦的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
(六)公布。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依托本部招收單位,應當由市外高等學校或科研院所設在本市的單位,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申請,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議。
第十二條 國際一流領軍人才或國內頂尖人才所在單位申請設立分站或創新基地的,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可直接予以批準。
第十三條 分站、創新基地和依托本部招收單位每年年終提交年度報告,將本單位博士后科研投入、培養管理和產學研合作等履行主體責任情況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經核查,分站、創新基地和依托本部招收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撤銷其設站資格:
(一)所在單位因注銷、并購等原因無法繼續開展博士后工作的;
(二)已不具備設立的基本條件;
(三)嚴重違反博士后工作有關規定或存在重大學術不端等問題的;
(四)連續2年未招收博士后的;
(五)未按要求提交年度報告的,經書面提醒后,仍不提交或不予以整改的;
(六)設站單位不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按規定撤銷分站或創新基地,被撤銷的分站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報全國博管會備案。依托本部招收單位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報市政府申請撤銷。被撤銷的分站、創新基地或依托本部招收單位2年后方可重新申請設立。
第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向全國博管會推薦博士后培養工作成效突出的工作站、分站,爭取獲批獨立招收博士后人員權限。
第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優先支持工作站、分站和創新基地對博士后人員的需求,從博士后招收、培養、產出等環節進行全流程質量控制,合理確定資助范圍,建立財政資助規模的動態調整機制,突出重點、強化績效,以更有效發揮財政資金效益。
(一)擇優招收。重點支持設站單位招收畢業于境內外排名前列高校或具有高水平科研能力的優秀博士畢業生從事博士后研究。
(二)強化在站考核。規范博士后考核流程,制定考核操作指引,督促設站單位完善以創新能力、質量、實效、貢獻為導向的考核評價標準。
(三)開展質量評價。建立以博士后培養質量和科研產出成果為核心的質量評價體系,對博士后設站單位定期開展質量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財政資助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具有博士學位,年齡一般在35周歲以下,獲得博士學位一般不超過3年的人員,可進站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請進入人文社會科學領域、“卡脖子”關鍵核心技術領域或臨床醫學領域博士后科研流動站,申請進入企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在國(境)外取得博士學位的,進站年齡可放寬至40周歲。
第十七條 支持設站單位招收國(境)外博士來深從事博士后研究,鼓勵用人單位招聘國(境)外博士后來深工作,支持博士后在深期間申請國家、省有關資助,并按規定享受國家、省相關人才政策。
第十八條 支持鼓勵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設站單位與全球排名前100名的港澳高校聯合招收培養博士后,充分利用港澳高校科研資源,促進境內外博士后制度銜接。聯合招收培養辦法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設站單位招收博士后人員,應當對申請者的個人品質、職業道德進行考察,重點對其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進行評議,擇優招收,按規定辦理進站手續。
第二十條 設站單位應當將博士后人員納入本單位人事管理范圍,并與博士后人員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明確在站期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具備獨立招收權限的設站單位應當與流動站聯合招收培養博士后人員,并簽訂協議書,明確雙方及博士后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設站單位應當根據全國博管會或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有關規定,及時為博士后人員辦理進站、出站或退站手續。
第二十二條 博士后人員在站時間根據科研任務需要可在2—4年內靈活確定,最長不超過6年。
第二十三條 設站單位應當建立博士后合作導師制度,發揮博士后合作導師在博士后人員招收、培養、考核、管理等方面作用。
流動站、依托本部招收單位的博士后合作導師應當具有博士生指導教師資格或正高級職稱,工作站、分站、創新基地的博士后合作導師應當具有高級職稱或相當專業水平。
第二十四條 設站單位應當按規定對在站博士后人員進行開題考核、中期考核和期滿考核,對不能通過中期考核、期滿考核的,設站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博士后人員研究成果的歸屬依照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 博士后人員在站的職稱申報、住房保障、入戶隨遷、子女入學等按國家、廣東省以及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鼓勵設站單位搭建交流平臺,舉辦博士后學術交流活動,發布本市博士后優秀科研成果。
第二十八條 鼓勵博士后參加各類創新創業賽事,支持國有企業和社會資本參與設立博士后創新創業基金,建立博士后科研成果展示交易平臺和博士后揭榜領題交流對接平臺等。
第二十九條 鼓勵深圳市博士后發展促進會等社會組織以及企業、個人以各種形式支持博士后工作,組織開展博士后宣傳推介、學術論壇、擇業指導、創新創業,為博士后人員提供個性化和多樣化服務。
第三十條 符合條件的博士后人員在站期間可按以下情況給予在站生活補助之一:
(一)符合廣東省海外博士后人才支持項目,來本市從事博士后工作的,給予每人60萬元在站生活補貼;
(二)符合省在站博士后每人總額30萬元生活補貼資助條件的,市財政給予每人12萬元在站生活補助;
(三)其他人員,市財政給予每人36萬元在站生活補助。
國家、省在站生活補貼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博士后人員期滿出站后6個月內留(來)深全職工作且與企事業單位簽訂3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的,給予每人36萬元出站留(來)深生活補助;
對于全球排名前100名的國(境)外高校從事博士后研究不少于2年、博士后研究結束3年內且年齡不超過40周歲的境外博士后,來深全職工作,且與本市企事業單位簽訂3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的,給予每人36萬元出站來深生活補助。
第三十二條 對本市在站期間獲得博士后創新人才支持計劃或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特別資助的優秀博士后人員,且出站后6個月內與本市簽訂3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的,再按國家資助標準給予1:1經費資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三十三條 本市博士后人員獲得全國或廣東省博士后創新創業大賽金獎、銀獎、銅獎的,且出站后6個月內與本市簽訂3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的,再按國家和省獎勵金額給予1:1創新創業獎勵,高于上述獎項的,參照金獎執行,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三十四條 在站生活補助分三期平均發放。博士后人員進站后,經開題考核合格且在站滿3個月、經中期考核合格且在站滿1年、經期滿考核合格且在站滿2年的,應當于考核合格后的6個月內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當期補助。
國家、省資助方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出站留(來)深生活補助、優秀博士后留深資助、創新創業留深獎勵分三期平均發放或按照3:3:4的比例發放,境內博士后期滿出站后或海外博士后回國來深工作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時可申請。逾期1年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當期資助。
第三十六條 申請生活補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資助人員在本單位全職工作材料;
(二)單位銀行賬戶信息;
(三)申請在站生活補助需提供單位辦理的《博士后研究人員進站備案證明》和《深圳市博士后人員(開題、中期、期滿)考核表》;
(四)申請出站留(來)深生活補助需提供單位辦理的《博士后證書》或經單位審核確認的海外博士后經歷材料;
(五)申請優秀博士后資助的需提供經單位審核確認的博士后創新人才支持計劃資助和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特別資助名單;
(六)申請創新創業獎勵的需提供經單位審核確認的獲獎證書。
第三十七條 申請在站生活補助、出站留(來)深生活補助、優秀博士后留深資助、創新創業留深獎勵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受理、審核、公示并發放。具體程序如下:
(一)申請。博士后人員所在單位根據個人所交材料,經審核后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二)受理。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且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材料不齊的,補齊后受理。
(三)審核。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對予以受理的材料按照本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審核時限為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
(四)公示。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對審核通過的博士后人員公示5個工作日。
(五)資金撥付。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按照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將資金撥付到用人單位指定賬戶。對公示有異議的,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核查后將結果反饋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在收到資助資金后應及時發放給博士后人員。
第三十八條 博士后人員有以下情形的不予資助:
(一)不予資助在站生活補助的情形:
1.進站后仍與原企事業單位保留勞動(聘用)關系的;
2.已入職設站單位的博士或與原企事業單位解除勞動(聘用)關系不足一年,回原單位(集團)開展博士后研究的;
3.未全職在本市從事博士后工作的;
4.其他不予資助在站生活補助的情形。
(二)不予資助出站留(來)深生活補助、優秀博士后留深資助、創新創業留深獎勵的情形:
1.本市在職人員與原企事業單位解除勞動(聘用)關系后進站開展博士后研究,出站后不足一年回原單位(集團)繼續工作的;
2.博士后出站后首次就業不在本市的;
3.在本市從事在站博士后研究,但符合上述不予資助在站生活補助條款的;
4.在本市工作期間同時在其他城市從事博士后研究,出站后回到本市工作的;
5.其他不予資助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博士后人員已獲得國家、省非競爭類資助的,除另有規定,不再享受本市本級同類資助;其中,低于本市資助標準的予以補差。本規定資助項目與深圳市新引進人才生活補貼,按照就高不重復享受的原則實施。每名博士后人員僅能享受一次本規定資助項目。
第四十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提升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積極配合財政部門開展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四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通過隨機檢查、調研走訪等方式加強對博士后工作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規定執行的用人單位和博士后人員,及時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受資助的博士后人員及其單位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積極配合有關單位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工作。對提供虛假材料、惡意騙取財政資金的,一經發現即停止資助或撤銷設站資格,追回已發放的資助,相關失信行為記入誠信檔案,并根據法律、法規等進行信用懲戒。
第四十三條 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所指全球高校排名,是指博士后獲得博士學位當年,其畢業院校以泰晤士報、軟科、QS或U.S.News任一世界大學排名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規定》(深府辦函〔2014〕20號)同時廢止。本規定實施之前,符合《深圳市博士后資助資金管理辦法》(深人社規〔2018〕20號,以下簡稱原《辦法》)中設站單位資助和博士后日常經費補助申請條件并于本規定實施后1個月內提出申請的,仍按原《辦法》執行;已進站的博士后(進站時間以《博士后研究人員進站備案證明》落款時間為準)申請在站生活補助的,仍按原《辦法》執行;符合廣東省海外博士后人才支持項目的在深博士后申請在站生活補助的,按本規定執行。2023年12月24日后出站的博士后(出站時間以《博士后證書》的博士后出站時間為準)申請留(來)深生活補助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