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不少網友詢問,為什么格陵蘭島位于北美洲但卻屬于丹麥領土?想了解這個問題的答案,需要明白一些歷史問題。
公元10世紀,丹麥和挪威航海家來到格陵蘭島,挪威海盜紅發埃里克發現了這片土地并命名為“Greenland”。1386年,格陵蘭正式歸屬于挪威。1380年,挪威與丹麥結成聯盟,此后格陵蘭島受丹麥-挪威聯合統治。
1814年,因拿破侖戰爭戰敗,根據《基爾條約》,丹麥將挪威割讓給瑞典,但明確規定挪威的屬土格陵蘭、冰島和法羅群島仍歸丹麥所有。由此,格陵蘭正式成為丹麥領土。
1933年,挪威和丹麥就格陵蘭島主權問題再度產生糾紛,國際常設法院將格陵蘭島的主權判歸丹麥,進一步從法律上明確了丹麥對格陵蘭島的主權。
1979年,格陵蘭島獲得了內部自治權,2009年,格陵蘭島自治政府正式接管原本由丹麥王國擁有的天然氣資源管理權、司法和警察權等,擁有了更多的自主權。
2009年,格陵蘭島自治地位生效,除了國防、外交與財政相關事務仍由丹麥協助,格陵蘭島自行管理自身的內政、司法與資源分配運用。這種高度自治使它在政治上與丹麥本土有很大區別,類似于一個 “準國家”形態,所以丹麥在計算國土面積時通常不將其計入。
在國際上,像英國等歐美國家在計算本土面積時,通常把海外領地單列開來。丹麥將格陵蘭島作為海外自治領地,不計入國土面積也是遵循了這種普遍的國際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