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目前規定,上海產假一共有158天,其中國家產假98天,上海市生育假60天。如果遇到特殊情況,還可以適當增加產假。
根據上海規定,女職工產假天數為158天。
此外,女職工生育遇到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增加產假。
第一種:女職工生育時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第二種: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第三種: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第四種: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另根據《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也就是說,產檢不能按病假、曠工處理,也不支付病假工資,產檢期間的工資應按正常出勤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