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是不可以都拿的。實際上生育津貼就是產假工資,計算方式為日支付標準×津貼天數。
不可以,生育津貼和產假期間工資不能重復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明確,生育津貼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休產假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是對工資收入的替代。生育津貼的計發標準為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生育津貼=日支付標準×津貼天數
生育津貼日支付標準:
①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引)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實際申報繳費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日計算;
②女職工生育或者流(引)產前12個月變動工作單位的,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引)產前12個月內該職工工作過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加權平均數計算;
③用人單位繳費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繳費時間內用人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④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據實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實際繳費金額與應繳費金額產生的待遇差額由用人單位負擔。
生育津貼發放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