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兵在退役以后是可以享受國家政策的,目前退役士兵安置的方式主要有四種,包括政府安排供、自主就業、退休、國家供養。不同的安置方式有不同的評定標準。軍人是守家衛國的,年輕時候為國家做了貢獻,等到退休的時候就可以享受合法的安置政策。
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后,服役滿12年的士官以及服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殘疾等級的以及是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現役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2018年8月1日后退役的按上年度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服現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同等工資、福利待遇。
2011年以后,不再區分城鎮、農村戶籍,對退役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如無其他符合安排工作條情形,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組織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并推薦就業;從事個體經營的按有關規定享收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貸款扶持、財政貼息、免受行政事業性收費;進入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就讀或復學的,按國家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減免學費、困難資助等優待。
年滿55周歲,服現役滿30年,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等級,以及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中級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
2011年以后,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等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由國家供養終身。因戰、因公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國家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其住房、生活、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兩種形式。
1、集中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由各級優撫醫院保障。
2、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所需經費的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確定;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地區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確定。購(建)房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房屋產權歸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上述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