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要進行貸款的時候往往會將自己的一些財產進行抵押,其中房產也是最常見的抵押財產。但是在抵押的過程中一不小心也會出現一些權利和義務相違背或者矛盾的地方,這個時候就會產生糾紛,對此我們應該怎樣進行解決呢?
糾紛各方自行洽談,平等、互利、合理、有償的妥善處理;主要是根據當事人之間締結的合同進行洽談,處理爭議兩邊之間的房產糾紛。假如糾紛各方無法洽談處理,可根據糾紛的性質及法令關系分別向主管機關投訴,或請求裁定,或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訟。
爭議兩邊的一方向機關投訴后,機關根據主管規模受理,根據有關法令和法規、規章作出決議。如當事人對決議不服,可提起復議或提起訴訟,除結局復議以外,須在收到復議決議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決議一旦作出即可履行,提起復議或訴訟并不中止履行。
假如糾紛不屬于機關主管,當事人可請求裁定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裁定必須有約好的裁定協議,如無約好,不行請求裁定,只能提起民事訴訟。裁定實施一裁結局制。裁決作出后,當事人不行就同一糾紛再次請求裁定或向人民法院申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由此可見,抵押權作為擔保物權的事實訴訟時效有四年。反面解釋:如果擔保物權人在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二年以后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將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