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繼承一事一直以來都有著很多的講究并且有著相應的明文規定,就是為了讓大家在相應財產的繼承上能夠更加的順利,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在確定繼承以后也將對繼承的權利、財產等進行一系列的公證,那么在進行工程的時候我們應該提交哪些資料呢?
辦理繼承權公證,遺產為動產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財產地公證處管轄,遺產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管轄。
(一)法定繼承應提交: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復印件);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委托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監護人代辦應提供監護人的證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證件;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介紹信,說明辦何公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關系以及有關的家庭情況;
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法定繼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證明,宣告死亡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4.被繼承遺產的產權證明;
5.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
6.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7.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應到公證處發表聲明放棄,在外地發表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
(二)遺囑繼承應提交:
1.前款應提交的1至5項的證件及材料;
2.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遺囑;
3.有遺囑執行人的,提供執行人的身份證件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