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養我長大,我養你變老,自古以來,父母養育子女成人,子女反哺父母養老,但是往往在成長的過程中父母和子女也有可能會出現非常大的分歧,子女不再愿意盡到贍養的責任,因此也就產生了關于贍養的糾紛。
民事訴訟管轄,我國基本實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原告如提起訴訟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但對部分特殊情況也規定了“被告就原告”和當事人可以選擇管轄的規定。選擇管轄是指兩個以上的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時,當事人可以選擇 其中一個法院管轄。
1)提起贍養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正本一份,并根據被告的人數提供副本。
(2)原告的身份證明。
(3)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如委托近親屬以外的人為代理人的,應提供訴訟代理人推薦函、身份證復印件;委托近親屬的,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師,應提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函)。
(4)存在贍養關系的證明(戶口簿、單位、居委會、村委會證明或有關法律文書)。
(5)每月經濟收入及證明。有工作的由單位或雇主證明,無工作的由居委會、村委會證明。
(6)要求變更費用數額的,應提供原處理的調解書、判決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7)被贍養人的收入、身體、居住等情況的證明。
(8)贍養者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證明材料。
(9)能證明案件事實或者認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10)因客觀原因對證明與本案有關的證據無法自行收集,或者雖經委托代理律師亦無法收集的,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法院進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