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是五險一金中的其中一項,當員工按照規定繳納社保以后如果失業了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可以保障失業人員在沒有工作時的日常生活開銷。但是不是任何情況下的失業都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只有符合以下條件才能領取。
按《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如果符合以下情形解除勞動關系的,應屬于“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由單位出具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可以依規定領取失業金。
1、終止勞動合同的(如合同到期而終止,或單位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終止);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符合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其他情況。
如果公司沒有違法勞動法規的情形,完全是他本人自愿辭職的,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從《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看,本人自愿主動辭職的,不屬于“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情形,不可以領取失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