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民間借貸的興起讓很多急需要資金的人都紛紛的進行了選擇,其辦理的手續也沒有在銀行里貸款那么的復雜,民間借貸有好處也有壞處,那么在進行民間借貸的時候各位借貸人需要注意些什么問題呢?
誠信缺失是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最主要原因。現實中,很大一部分案件的當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經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但為了滿足自己的需要,又不得不借款;一部分案件當事人根本沒有按照雙方在借款時的約定使用借款,其借款的目的就是為了把借得的錢以更高的利率在轉借給他人,從而牟取中間的利息差額;還有一部分案件的當事人不從自己的實際償還能力出發,為了騙取出借人的借款,訂立自己無法按期履行歸還義務的還款期限。這些人在借款后或以種種理由推托,不主動償還,或沒有償還能力,根本不打算償還,或不見蹤影,不能追償,使以誠信為基礎的民間借貸混亂不堪。
高額的利息是引誘出借人借款的又一主要原因。審理中我們發現,很多當事人在借款時所寫的借條的金額數比實際取得的現金要多的多。例如,張某向李某借款,為了使李某同意借款,張某同意為8000元的借款寫10000元的借據,這就在簽訂借條之處已經支付了2000元的利息,利息不可謂不高,同時還存在利滾利的現象。而出借人,只考慮以遠遠高于同期銀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來收取高額的利潤,沒有考慮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導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償,不得不起訴到法院。
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當審判人員告知原告在簽訂借款協議之前,可以要求借款人出具相應的擔保或抵押時,一部分當事人表示不知道,但更多的當事人知道,但是,出于朋友、親戚關系,或礙于面子、聽信花言巧語,或接受小恩小惠等不要求借款人出具擔保人、擔保財產或于借款相當的抵押,這就使得相應的借款沒有了保證,還款沒有了約束力,借款人不按時、足額歸還借款就在所難免了。
在案件審理中,還經常發現當事人提交的借據、收據中均有許多不規范的地方,導致文義含糊、不確切,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