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家庭在相處過程中夫妻之間的債務問題是十分常見的,例如一些夫妻在結婚前由一方錢的錢婚后是否應該由兩個人共同償還,什么情況下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等問題,今天就由武漢的律師為我們解答一下。
律師表明,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婚前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另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婚前財產公證),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一方若婚后舉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如下:
①另一方共同簽字或事后追認的,視為共同債務。
②夫妻一方借款為滿足家庭日常需要的,視為共同債務。
③夫妻一方舉債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原則上不認定為共同債務;但是若債權人舉證證明該筆債務用于共同生活、從事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是夫妻共同意思的,認定為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