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定金與訂金,他們二者的概念完全是不一樣的,相應的法律規定也是不一樣的,我們在處理這方面的糾紛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一定要先弄清楚什么是定金,什么是訂金?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定金不能退,訂金可以退。定金的性質是違約定金受定金罰則的約束,即交付定金方違約,收受方可以主張不退還定金;如果收受方違約,交付方可以主張兩倍返還定金。訂金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是單方的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可能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訂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較嚴格的界定,“定金”在《合同法》上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定金,并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定金”的作用有兩種情形:一是當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二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時,定金則作為罰則。如果是給付方違約,那么給付方無權收回這筆錢。如果是收受方違約,則收受方應該雙倍返還。
而與“定金”一字之差的“訂金”在法律上則并沒有嚴格的界定,從文字的理解上來說,“訂”的含義是訂立、預訂之意。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一定要頭腦清醒,區分清楚“定金”和“訂金”,以免在消費過程中經濟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