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發布了最新的消息通知稱,酒后接替代駕由駕駛員自己行駛進入小區并不算醉酒駕駛。針對這一規定不少在武漢的市民也紛紛詢問說,武漢市會不會執行這一項相關規定,如果在酒后駕駛進入小區發生交通事故又該怎樣評判呢。
近日,浙江省下發了“印發《關于辦理“醉駕”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的通知”。其中,對于醉酒在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眾通行的場所挪動車位的,或者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門口后接替駕駛進入居民小區的,或者駕駛出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后即交由他人駕駛的,不屬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
湖北維力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濤分析說,浙江省的規定不意味著醉駕的處罰變輕,而是對以前的司法解釋進行了重申,沒有變化。刑法總則第13條明確規定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條所有的罪名都適用,當然也適用于危險駕駛罪。
李濤說,醉酒挪車與醉酒開車是不一樣的概念,開到小區里面還是醉駕,尤其在小區、學校校園等地,因為人來人往較多,并且行人可以不按交通規則行走,司機的注意義務比道路上應該還要高。醉駕一旦發生嚴重后果,可以以過失致人重傷,或者過失致人死亡來處罰,并不意味著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