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國青年人的社交平臺基本在微信、支付寶、微博上,同時支持在線轉賬、紅包等功能。一旦出現被詐騙、借錢不還,微信上的記錄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上交法院,2020年有了新規定。今年除了微信、支付寶、短信、還有更多電子數據將可以作為證據。
可以打官司,且自2020年5月1日起,更多電子數據(含微信數據)將可正式成為打官司的證據。不過,微信記錄能否作為呈堂證供,取決于兩個前提:
第一是要能夠證明微信使用人就是當事人雙方,因為微信并非實名制;
第二是要保證微信記錄的完整性,因為微信證據為生活化的片段式記錄,如果不完整可能導致斷章取義,法庭也不會采納。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其中細化了電子數據的種類,包括5大類各種形式: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這就意味著,自5月1日起,上述電子數據均可以正式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案例1:借款不還?保存轉賬記錄、催還款記錄
馮先生手頭緊張,跟張先生借了3萬元。2019年10月11日、12日,張先生分兩筆,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向馮先生轉了共計3萬元。到了約定時間,馮先生依然沒有還錢,今年3月初,張先生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除了借條,微信記錄也是重要的證據之一,包括轉賬記錄以及催款對話記錄等。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3萬元未償還事實清楚,有《借條》及微信轉賬記錄為證,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一審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萬元及利息。
案例2:公司經營不善微信通知解雇你?剛好拿來作證據
陳女士去年4月到鄭州市二七區一家公司上班,同年9月26日,公司通過微信通知員工,公司資金鏈出現斷裂,無法繼續經營,宣布停止運營,工資延期發放。陳女士起訴至法院,并提交了相關證據,其中就包括一份微信記錄。
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認為這些具備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采信。今年4月初,法院一審判決公司支付陳女士工資3000元、經濟補償金3456.04元。
一旦有金錢往來,微信記錄必須保存原始記錄,僅有截屏會無法證明真實性,轉賬記錄、重要對話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隨意刪除。“第一明確對方身份;第二明確用途,備注要注明轉賬用途;第三保留記錄。此外,還可以輔助電話錄音、短信催款、借條明確等證據,形成相互補充印證的證據鏈條。”
來源:央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