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國家就表示會出臺禁止養殖野生動物的文件,到9月30日通知終于出來,其中含45種不可藥用野生動物和19種可藥用的野生動物,因此千萬別混淆,否則會罰款并沒收野生動物,得不償失。關于可以藥用的動物名單,下面我們來看一下。
19種野生動物可用于藥用養殖,分別是眼鏡王蛇、銀環蛇、黑眉錦蛇、烏梢蛇、尖吻蝮、滑鼠蛇、灰鼠蛇、眼鏡蛇、緬甸陸龜、齒緣龜、鋸緣攝龜、狗獾、豬獾、刺猬、豚鼠、中華蟾蜍、藍孔雀、海貍鼠、黑眶蟾蜍。其他野生動物不再名單內,不可養殖。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規范禁食野生動物分類管理范圍的通知文件
根據2020年9月30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官網發布《關于規范禁食野生動物分類管理范圍的通知》中,顯示19種野生動物禁止以食用為目的養殖,允許用于藥用、展示、科研等非食用性目的的養殖(如下圖)。養殖以上19種野生動物的養殖戶,須按照有關部門制定的管理措施和養殖技術進行飼養,相關部門會強化日常監督管理,以避免“投機取巧”。
禁食野生動物分類管理范圍:
禁止使用范圍中,共涵蓋了64種野生動物,其中45種不可養殖和藥用,19種禁止養殖但可以藥用,大家養殖時千萬不要別混淆。
非法養殖野生動物不構成犯罪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3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沒收野生動物、吊銷馴養繁殖許可證。
非法養殖野生保護動物處罰標準是處5年到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養殖野生動物需要辦理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證,辦證后仍需要符合相關規定,沒有辦理證件的,又在養殖野生動物的過程中,通過非法捕獵或非法收購的方式進行,肯定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