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孩子被作為父母的財產可以任意的打罵,人們也認為是一件家務事不便于插手,這導致近年父母虐待未成年人的事件頻出,尤其是遼寧撫順6歲女童遭生母及其男友虐待案,很多人表示要剝奪其目前監護權,那么怎么情況可以剝奪監護權呢。
近日,遼寧撫順6歲女童遭生母及其男友虐待案引發廣泛關注。在今年2月到5月期間,多次遭生母及其男友殘忍虐待,全身多處被燙傷、骨折。經鑒定,女童傷情為1處7級傷殘,2處9級傷殘,1處10級傷殘。事件曝光后,這樣的母親及其男友的所為讓網上一片義憤填膺,希望盡快剝奪其母親的監護權,依法從重嚴懲犯罪分子。
可剝奪父母監護權的七種情形: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于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撫順6歲女童遭生母及其男友虐待案,符合第一條,使用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因而會剝奪監護權。
顯然,只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才能倒逼監護人盡到監護、看管的義務和責任。監護人或疏于監護,造成孩子發生意外的悲劇,或濫用監護權,諸如虐待子女、甚至把子女當作“牟利”工具的荒唐鬧劇,才有可能避免。
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可申請撤銷監護權。在撫順6歲女童案中,尚有爸爸、外婆等親人在,可以妥善照顧孩子。
沒有其他監護人的情況下,可由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申請撤銷監護權。
在一些案例中,孩子沒有合適的近親屬行使監護權,其去向就顯得頗為尷尬。所以現實中,很多不合格父母并未接受處罰,法律也難以實施。無論如何,對于明顯傷害未成年人的行為,有關部門有必要及時介入,及時考慮監護權的轉移。特別是當受害者還是年幼的孩子,完全沒有保護自己的能力的時候。
讓“不配為父母”者“不得為父母”,才能及時阻止下一個虐童慘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