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11月武漢市將實施新的《武漢個人住房商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目前所知是11月23日開始實施,來看看這次新細則主要有哪些變化,修改的內容又有哪些。
11月23日開始
1、“個貸率”高于95%(含),暫停商轉公貸款
在細則中,特別新增了住房公積金貸款流動性系數與貸款額度關系的規定(第八條),其中:在“最高貸款額度”中提出:當“個貸率”高于95%(含)時,暫停商轉公貸款業務。
公積金中心介紹,該條規定也是為了和此前中心制定的流動性風險防控機制保持一致。
2、非原商貸主借人不能辦理“商轉公”
在貸款對象上(第五條),本次修訂作了比較大的調整,之前原商貸的主借人和配偶只要有一方繳存了住房公積金,即可申請辦理商轉公貸款。
但本次修訂中,將商轉公貸款的對象僅限定為原商貸的主借人,即只有原商貸主借人繳存了住房公積金,才能辦理商轉公貸款;反之,如果原商貸的主借人沒有繳存住房公積金,而其配偶繳存了住房公積金,是不能辦理商轉公貸款的。
如:小王和小紅是夫妻,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此前,小王為購買該套房屋辦理了商業貸款,但小王并未繳存住房公積金,其妻子小紅想用自己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來辦理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則不能辦理。
3、存量房“商轉公”貸款期延長
此次細則中,不僅將存量房商轉公貸款房屋房齡(以建成年份為準,下同)上限由20年調整為30年。此外,存量房商轉公貸款最長期限,也由20年延長至30年。
公積金中心介紹,該條規定主要是為了回應購買二手房職工的貸款訴求,減輕商轉公貸款職工每月的還款壓力,并與現行的二手房公積金貸款房屋房齡保持一致。
如黃先生辦理了商業貸款,現擬申請辦理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但黃先生購買的存量房經認定,該房屋建成年份已達21年(房齡為21年),如按照修改前的《商轉公貸款實施細則》,黃先生不符合商轉公條件(房齡已超過20年),但此次修改后,黃先生則可成功申請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享受公積金貸款的低息優惠。
此次細則中期限延長的還有原商貸發放后的還款期,也由已正常還款“6個月”以上修改為“12個月”以上。
公積金中心介紹,這條規定主要是從商業貸款還款的角度看轉公積金貸款的風險。
如李女士已辦理商業貸款,現已還款半年,按照新的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細則,李女士暫不能申請轉公積金貸款,須還款滿一年(12個月)以上。還商業貸款的時間延長,可從借款人征信報告中看出其還款能力及還款習慣,提高公積金資金的安全性。
在細則中規定,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中的商業貸款,不能辦理商轉公貸款,特別強調了“原商貸不能轉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
商業貸款一直以來都只能轉為純公積金貸款,不能轉為組合貸款,此次細則明確寫明了這一條,是為了讓申請人更清晰明確自身的申請條件。
而原商貸房屋為聯名購買的,不能辦理商轉公貸款(婚姻關系聯名購房除外)。
公積金中心介紹,該條主要是為了防范貸款抵押難以落實的問題。
如嚴先生與父母聯名購房后申請了商業貸款,現擬申請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按照新頒布的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細則,嚴先生不符合申請轉公積金貸款條件,不能辦理。
修改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
1、在體例結構上,增設了章節架構,這主要是和先前出臺的《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實施細則》在架構上保持一致。
2、在“總則”部分,明確了“商轉公”貸款的定義(第二條),以及商轉公貸款管理的基本流程(第四條),同時強調“商轉公貸款的受理與發放,應當執行我市住房公積金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相關規定”。
3、調整了商轉公貸款的對象和條件
在貸款對象上(第五條)修改如下:
本次修訂作了比較大的調整,之前原商貸的主借人和配偶只要有一方繳存了住房公積金,即可申請辦理商轉公貸款;本次修訂將商轉公貸款的對象僅限定為原商貸的主借人,即只有原商貸主借人繳存了住房公積金,才能辦理商轉公貸款。反之,如果原商貸的主借人沒有繳存住房公積金,而其配偶繳存了住房公積金,是不能辦理商轉公貸款的。
在貸款條件上(第六條)修改如下:
(1)辦理商轉公貸款的條件之一由“原商貸發放后已正常還款6個月及以上”修改為“原商貸發放后已正常還款12個月及以上”,這主要是從商業貸款還款的角度防范轉公積金貸款的風險;
(2)重申了“轉貸人及配偶同意由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機構提供商轉公貸款擔保”,這也是為了防止商轉公貸款抵押懸空風險;
(3)調整了存量房估價報告書的出具主體,“轉貸人及配偶同意由公積金中心委托的房屋評估機構出具存量房《房屋估價報告書》”,這主要是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住建部有關取消“申請人提供存量房(二手房)估價報告證明事項”的決定精神;
(4)存量房商轉公貸款房屋房齡(以建成年份為準,下同)上限由20年調整為30年,主要是為了回應購買存量房職工的貸款訴求,并與現行的存量房公積金貸款房屋房齡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