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社會貧困群體的正常生活,國家制定了社會救助政策來幫助他們,其中包括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低收入家庭救助、孤兒養育救助幾個類型。宜昌市2021年社會救助標準將延續2020年執行。
2021年,全市社會救助標準仍按2020年社會救助標準執行。
宜昌城區、夷陵區、宜都市、枝江市、當陽市、遠安縣按710元/人·月執行,興山縣、秭歸縣、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五峰土家族自治縣按660元/人·月執行。農村低保:宜昌城區、夷陵區、宜都市、枝江市、當陽市、遠安縣按540元/人·月執行,興山縣、秭歸縣、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五峰土家族自治縣按480元/人·月執行。
按照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的2倍確定。其中,基本生活標準按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的1.3倍確定;護理標準分三檔設置:集中供養全自理及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按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的0.7倍確定;集中供養半失能特困人員在全自理基礎上每月增加100元,集中供養失能特困人員按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3%確定。在開展管理運營改革創新試點的特困供養服務機構內供養的城鄉特困人員,統一執行城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
按照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的2倍確定。
社會散居孤兒養育標準按照當地城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確定,集中供養孤兒養育標準按社會散居孤兒養育標準的1.6倍確定。
社會救助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任何社會成員的生活都能達到最低生活水平,即保障人們所享有的滿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權利。為確定某一社會成員的生活是否達到最低生活水平須首先確定什么是最低生活水平。這也是確定社會救助對象所必須的。
在社會保障法中,最低生活水平一詞一般在兩種含義上被加以運用。一是絕對意義上的最低生活水平;一是相對意義上的最低生活水平。
所謂絕對意義上的最低生活水平,是指生活在該生活水平下的社會成員,能夠保持維持其生存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飲食、穿衣和居住條件。一個人的生活如低于絕對意義上的最低生活水平,則不能生存。傳統濟貧活動即是對處于絕對意義上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予以救濟,以免其受凍挨餓致死。低于絕對意義的生活水平又稱作絕對貧困。
所謂相對意義上的最低生活水平,是指僅能享有與當時當地生產力水平或經濟文化發展水平相比屬于最少量的消費資料和服務。在這種性質的最低生活水平下,此種社會成員的生活已經不是昔日“食不果腹、衣不蔽體、上無片瓦、下無立錐之地”的生活,只是與其周圍的社會成員相比,其所擁有的消費資料和服務在數量上太少,在質量上太差,才有“貧困”之感。一個人的生活如低于相對意義上的最低生活水平,其尚能夠維持生存,但這種生活并不體面。低于相對意義的生活水乎又稱作相對貧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