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武漢首例居住權不動產登記證明辦理成功,居住權能保證居住權人“房子不歸我,但我可以住”的需求。那么想要申請居住證要滿足什么條件呢?哪種情形下可以申請居住證?
7月1日起,《武漢市居住權登記操作規范(試行)》施行。
居住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新增的一種用益物權,賦予居住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旨在滿足“房子不歸我,但我可以住”的需求,對保障“居者有其屋”具有重大意義。居住權可能會出現在婚姻財產約定、繼承關系、以房養老、離婚后居無定所等各方面。
一、以合同設立居住權的情形
民法典第406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用、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一)父母作為住宅所有權人將房產所有權通過贈與或者買賣過戶給子女的同時,子女為父母設立居住權。
(二)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約定一方取得住宅所有權,同時取得住宅所有權的一方為另一方設定居住權。
(三)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房屋登記在兒女名下,子女為父母設立居住權。
(四)以房養老。住宅所有權人在其年老時,將其住宅出賣,同時約定住宅的受讓人在該房屋上為其設定居住權,并一次性或分期向其支付價款,以作為其養老金。
(五)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的同時,為保障承租人的權益,同時為承租人設立居住權。
(六)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建設的公房,為政府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設立居住權。
(七)在拆遷安置過程中,拆遷單位為被拆遷人在被安置房屋中設立居住權。
二、以遺囑設立居住權的情形
遺囑人用遺囑的方式為其生存的配偶(包括再婚配偶)、保姆等居住權人設立居住權,而指定其住宅的所有權由其子女或其他繼承人繼承。
三、因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設立居住權的情形
根據《民法典》第229條,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時發生效力。
(一)夫妻雙方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將住宅所有權判決給一方,居住權判決給另一方的。
(二)人民法院關于繼承事宜的判決中,對居住權進行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