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人社相關部門發布通知,宣布自2021年9月1日起,將提高湖北省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其中發放標準分別有1809元/月、1620元/月、1485元/月、1368元/月。
日前,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北省財政廳印發通知,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鄂政辦發〔2021〕33號)有關要求,決定從2021年9月1日起,將全省失業保險金標準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的90%進行調整。
全省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分區域提高到1809元/月、1620元/月、1485元/月、1368元/月。
各檔標準適用區域范圍如下: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申請資格: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