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是很多人出行的交通工具之一。近日,湖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發(fā)布了《湖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電動車買賣、上路、違規(guī)等內容進行了說明。
近日,湖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發(fā)布關于《湖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臺賬和實名制銷售臺賬,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電動自行車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并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信息。
消費者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因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而不能登記上牌的,可以要求銷售者退貨或者換貨;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電動自行車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相關信息的查詢途徑。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省銷售。
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上路行駛。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可以持有效購車發(fā)票或者其他合法來源憑證,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臨時上道路行駛。
【過渡期】本辦法實施前購置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實行過渡期管理,過渡期內的電動自行車應當自本辦法施行起三個月內申請辦理公安機關核發(fā)的臨時通行號牌。過渡期結束后,該類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及搭載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電動自行車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后座使用兒童安全座椅。
拼裝電動自行車。
加裝、改裝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影響車輛安全性能,或者更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
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速度裝置,導致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
加裝車篷、車廂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駕駛安全的裝置。
不按交通信號指示通行、逆向行駛、超速行駛,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或者交通協(xié)管員引導。
飲酒、醉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以及麻醉藥品后駕駛。
手離車把、手中持物、撥打接聽瀏覽手持通訊設備或在車把懸掛物品。
牽引動物。
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靠車行道右側行駛。
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遇紅燈時,在非機動車道停止線或者待駛(轉)區(qū)內依次等候。
轉彎前減速慢行、注意瞭望,轉彎時讓直行車輛、行人優(yōu)先通行。
行經人行橫道時減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停車讓行。
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的,應當避讓。
在夜間或者遇有雨、雪、霧、霾等低能見度情況行駛時,應當開啟照明燈,減速慢行。
已申領臨時通行號牌的電動自行車過渡期滿后仍上道路行駛的,或者駕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且未申領臨時通行號牌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沒收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冒用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收繳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冒用的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
駕駛無行駛證、號牌的電動自行車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在指定位置懸掛、故意遮擋、污損號牌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十元罰款。
駕駛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冒用行駛證、號牌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扣留車輛,收繳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冒用的號牌、行駛證。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駕駛拼裝、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使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拼裝車輛、責令恢復限速裝置、拆除加裝或改裝的裝置,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駕駛人拒絕恢復限速裝置、拆除加裝或改裝的裝置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先予扣留車輛,收繳加裝或者改裝裝置。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乘坐人未佩戴安全頭盔的,或者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二十元罰款。
互聯(lián)網電動自行車租賃企業(yè)未配備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意見稿正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意見:
1.辦公電話:027-67128506,傳真電話:027-67128538。
2.電子郵件:steven8018@foxmail.com
3.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qū)付家坡一路33號湖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法制科收,郵編:430061。
來函請在信封、傳真、郵件上注明“電動自行車”。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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