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完善,養老保險已然成為了許多老年人生活的保障,關于養老保險有很多人還是不是很了解,那小編整理出來了一下關于武漢養老保險的問題以及解答。
我國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從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開始改革并逐步建立完善的。在改革之前,退休人員的養老由單位負責。退休人員的待遇能否有保障,取決于在職時所在單位的效益以及養老負擔等因素。因此出現了不同企業之間退休人員待遇保障程度存在較大差異的問題。有的困難企業,不得不減發甚至停發養老金,嚴重影響了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實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建立起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退休養老由單位全包向單位和職工共同負擔以及國家投入轉變,解決了企業之間退休負擔畸輕畸重的矛盾。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負責,實現按時足額發放,能夠切實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換而言之,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只要在職時履行繳費義務,符合按月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退休后即使在職時所在單位效益變差甚至已經不復存在,基本養老金的發放也是有保障的。
首先,必須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并履行繳費義務。在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即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1)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2)繳費年限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年限,目前的規定是15年。
在國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實行個人繳費之前工作或勞動的時間,都可以視同繳費嗎?
只有參保人員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之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才可以視同繳費年限。這樣的規定,主要考慮是,在國家實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前,退休人員養老是單位保險,由單位根據其在職時的連續工齡長短等確定養老金標準并負責籌資發放。在實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國家將符合規定的連續工齡明確為視同繳費年限,并在計發基本養老金時予以體現,主要是為了保證這部分的人員的歷史權益。因此,視同繳費并不能簡單理解為等同于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前工作或勞動的時間。
(1)國家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免征所得稅;
(2)國家對養老保險基金免征稅費;
(3)國家承擔社會保險事業和管理成本,明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費用由財政撥付,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
(4)在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予以補貼,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如中央財政從1998年起,就建立了對地方養老保險基金補助機制。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簡單的說,由單位和職工個人按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單位繳費部分進入社會統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按照現行規定,個人賬戶的規模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如:參保人員甲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工資基數為3000元/月,其按月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為240元,全部進入個人賬戶,每年可積累2880元。
職工基本養老金水平高低受哪些因素的影響?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換而言之,參保人員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水平的高低與兩方面的因素有關:一是體現公平,主要是待遇領取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體現的指標是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一般來說,經濟發展較好,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水平較高的地區,退休人員的平均養老金水平比經濟欠發達地區要高一些;二是體現激勵,主要是參保人員貫穿整個職業生涯期間的繳費時間長短和繳費工資水平高低,以及退休時的年齡。一般來說,累計的繳費年限越長、繳費工資水平越高,退休時的年齡越大,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水平相對就會較高。長繳費、多繳費、晚退休,就多得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個人賬戶中支付;國家統一部署調整增加的養老金,按參保人員退休時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等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支付;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按規定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時,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用于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為未來養老進行儲備作記錄的賬戶。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于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其中,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參保人員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之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實際繳費年限是指參保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實際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無論是視同繳費年限,還是實際繳費年限,都以年為單位,具體計算時,一是累計計算,二是計算到月。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如果繳費有中斷的,其前后的繳費年限也會累計計算,不會因為中斷等原因導致前面的繳費年限清零;如果出現非整年度繳費的情形,就按月計算。比如只繳費3個月,則繳費年限相應記錄為0.25年;只繳費9個月,則繳費年限相應記錄為0.75年。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其中,單位繳費進入社會統籌,主要用于保障已經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發放;個人繳費進入個人賬戶,則是用于參保人員為自己未來養老進行儲備。政府不會拿走單位繳納的進入社會統籌的一分錢。相反,政府承擔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責任,在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由政府予以補貼,加大投入。
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對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還要加發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計算辦法:
基礎養老金=(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視同繳費年限×系數(1.0%~1.4%)。具體辦法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制定。
其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取決于參保人員職業生涯中歷年繳費工資水平的高低。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由個人繳費、利息等形成。
簡單地說,參保人員保持以較高的工資基數繳費,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就會較高,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相對也會較多,達到退休年齡時,其基本養老金水平相對也會較高;相反,若一直以較低的工資基數繳費,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就會較低,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相對也會較少,達到退休年齡時,其基本養老金水平相對也會較低。
計發月數是國家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的,不同的退休年齡對應不同的計發月數。退休年齡越早,計發月數越大,退休時計發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相對越低;退休年齡越晚,計發月數越小,退休時計發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水平相對越高。現行的計發月數是2005年12月3日,國務院在《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中公布的。其中,退休年齡為50周歲,計發月數為195;退休年齡為55周歲,計發月數為170;退休年齡為60周歲,計發月數為139;退休年齡為65周歲,計發月數為101。
關于退休年齡的規定,最早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1951年),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1978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退休年齡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干部(管理技術崗位)55周歲、女工人(工人崗位)50周歲。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在以下3個途徑中選擇其一處理自己的養老待遇:一是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然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其中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即在2011年7月1日前已經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在延長繳費年限滿5年的當月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后參保,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足15年但滿10年的,可在延長繳費年限滿5年的當月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足10年的,可繼續延長繳費,在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的當月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二是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三是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保機構按照程序,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首先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等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然后由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計發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跨省流動就業并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確定其待遇領取地時,首先要看參保人員當時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是否在戶籍地。如果在戶籍地,戶籍地即待遇領取地。如果不在戶籍地,再按照“從長、從后、戶籍兜底”的原則確定待遇領取地。即:如果在最后參保地參保滿10年,則最后參保地為待遇領取地;如在最后參保地參保不滿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滿10年的參保地為待遇領取地;如果參保人員在各地參保繳費的年限都不滿10年,則戶籍所在地為待遇領取地。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跨省(區、市)流動并在城鎮就業時,應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已經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因此,在甘肅退休的這位同志并不能將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北京。基本養老金已經實現社會化發放,無論退休以后在哪里生活,都不影響其待遇的發放和領取。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首先確定其待遇領取地。在計算基本養老金時,以本人在各參保地的繳費工資和待遇領取地相對應各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本人的繳費工資指數,并以此計算本人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和基礎養老金。
的確。退休人員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水平高低,與其在職時的繳費情況直接相關。簡單地說:
繳費時間越長待遇水平越高。參保人員每繳費1年,基礎養老金即增加1%。繳費年限越長,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越高,養老金水平越高;繳費年限越短,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越低,養老金水平越低。
繳費工資水平越高待遇水平越高。基礎養老金的基數,一半使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體現了公平;另一半使用了繳費工資,則體現了效率。繳費工資水平越高、基礎養老金基數越大,養老金水平越高;繳費工資水平越低,基礎養老金基數越小,養老金水平越低。
退休年齡越早待遇水平越低。個人賬戶養老金水平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退休年齡越早,計發月數越大,養老金水平越低;退休年齡越晚,計發月數越小,養老金水平越高。
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由國務院統一部署安排,各地不得自行提高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基本的實施步驟是:首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物價上漲情況,兼顧養老保險基金、各級財政等各方面承受能力,研究制定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報經國務院審定。其次,各地根據國家統一要求,結合實際制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具體實施方案,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批。第三,各地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的審批意見修改完善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
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44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勞社廳函〔2001〕44號補充說明的函》(勞社廳函〔2003〕315號)的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被判刑后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7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的規定,重復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系并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余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此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4〕17號)中規定,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對于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并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或者城鎮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繳費到了15年就不用再繳費,是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的誤讀。首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是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義務。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條件之一,并不是指繳費滿了15年,就可以停止繳費。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次,國家已經建立了“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在職時多繳費、長繳費的人員,多得養老金。繳到15年不再繳費,將會影響到自身的待遇水平。一是體現在退休時基本養老金計發上,繳費年限越長,越多得養老金。每多繳費1年,基礎養老金的計發比例就增加1%;每多繳費1年,個人賬戶儲存額也會相應增加,計發的個人賬戶養老金也會高一些。二是體現在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上,繳費年限越長,增加的養老金越多。國家在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實行“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三結合”調整辦法。其中,掛鉤調整要求將增加的養老金與個人繳費年限掛鉤。比如,明確每繳費1年,基本養老金每月增加2.5元。這樣,繳費年限只有15年的,每月增加37.5元;繳費年限25年的,每月增加62.5元;30年的,每月增加75元。
基本保險具有共濟性原則,國家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中的個人賬戶養老金,首先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列支。當個人賬戶儲存額變為零時,其個人賬戶養老金從統籌基金中列支。也就是說,退休人員無需顧慮個人賬戶儲存額剩余多少,國家將確保包括個人賬戶養老金在內的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這正充分體現了我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優越性,體現了政府的責任和擔當。
2009年,國家開展了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農保)的試點,又于2011年在城鎮非就業居民中進行同樣模式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居保)試點,這兩項制度于2012年在全國各地推開。2014年,新農保、城居保合并實施,并定名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
城鄉居民應到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也可直接到戶籍地鄉鎮(街道)事務所或縣級社保機構)提出參保申請,選擇繳費檔次,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年繳費,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規定繳費標準目前設定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 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同時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繳費補貼,補貼標準為,對選擇最低檔次標準繳費的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增加補貼金額,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準繳費的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各地應建立個人繳費檔次標準和繳費補貼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合理確定和調整繳費檔次和補貼標準。對重度殘疾人、建檔立卡未標注脫貧的貧困人口、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等繳費困難群體,可以保留現行最低繳費檔次標準,由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養老保險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員從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次月起開始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另外還有三種情況,不需要繳費或不需要繳費滿15年,同樣可以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一是2009年至2012年試點期間,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在本縣級行政地區試點時,如果本人年齡已經達到或超過60周歲并且未享受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則不要求繳費,可直接領取基礎養老金。二是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在本縣級行政地區試點時,參保人距領取待遇年齡不足15年的,只要逐年繳費,年滿60周歲時也可以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三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加快實現貧困人員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應保盡保的通知》(人社廳發〔2018〕111號)規定,2018年12月至2020年12月31日,對年滿60周歲、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貧困人員,可以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按月領取待遇。
參保城鄉居民死亡,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已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的地區,還可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