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動物防疫條例(修訂)》于3月1日起施行,對規范養犬行為、禁止遺棄飼養的犬貓、定期進行狂犬疫苗接種等方面做出了規定。接下來請和小編一起了解下詳細條例信息。
明確規定:攜犬只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束犬鏈牽引,及時清除犬只排泄物;進入電梯等密閉空間或者人員密集場所的,應當為犬只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防止犬只傷人、傳播疫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棄養、流浪、無主、沒收的犬和貓的收容、防疫、無害化處理等工作。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特殊犬只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管理。遺棄飼養的犬只的,由養犬登記機關收容犬只,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規定,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到狂犬病免疫點,為犬只實施狂犬病免疫接種,取得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監制的免疫證明后,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并公布狂犬病免疫點,并加強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出具虛假狂犬病免疫證明和使用假、劣狂犬病疫苗等違法違規行為。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做好農村地區飼養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條例還對動物疫情的報告和動物疫病的控制,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和無害化處理等方面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