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朋友都遇到過醫院檢查結果不互認的情況,換一家醫院就要重新做一次檢查,這樣不僅浪費時間還浪費錢。針對這些現象,國家衛健委和國家醫保局等部門發布了《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從3月起正式實施。
按規定,擬開展互認工作的檢查檢驗項目應當具備較好的穩定性,具有統一的技術標準,便于開展質量評價。
滿足國家級質量評價指標,并參加國家級質量評價合格的檢查檢驗項目,互認范圍為全國。滿足地方質量評價指標,并參加地方質控組織質量評價合格的檢查檢驗項目,互認范圍為該質控組織所對應的地區。不同地區通過簽署協議,共同開展檢查檢驗互認工作的,應當由有關地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共同組建或者指定質控組織開展相關工作,參加相關質量評價并合格的,互認范圍為協議地區。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聯合制定實施方案,推進檢查檢驗結果跨省份互認。
《管理辦法》提出,醫療機構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的原則是:以保障質量安全為底線,以質量控制合格為前提,以降低患者負擔為導向,以滿足診療需求為根本,以接診醫師判斷為標準。
對于患者來說,拿到醫院的報告單怎樣才能看出來,所做的檢查是其他醫院互認的項目呢?對此《管理辦法》做了詳細規定。
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標識統一為HR。檢查檢驗項目參加各級質控組織開展的質量評價并合格的,醫療機構應當標注其相應的互認范圍+互認標識。如:“全國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區HR”等。未按要求參加質量評價或質量評價不合格的檢查檢驗項目,不得標注。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指導轄區醫療機構統一檢查檢驗結果報告單樣式,對于檢驗結果應當注明所使用的檢測方法及參考區間。為方便患者,鼓勵醫療機構將在同一區域范圍內互認的檢查檢驗結果在一份報告單中出具。
為避免重復檢查、重復收費等問題,《管理辦法》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提出了具體要求。
《管理辦法》要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在不影響疾病診療的前提下,對標有全國或本機構所在地區互認標識的檢查檢驗結果予以互認。鼓勵醫務人員結合臨床實際,在不影響疾病診療的前提下,對其他檢查檢驗結果予以互認。對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檢查檢驗結果符合互認條件、滿足診療需要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重復進行檢查檢驗。對于符合互認條件的檢查檢驗項目,不得以與其他項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關費用。
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是便民利民的好事,但在臨床上它并不適用于所有情況,比如病情發展較快的腫瘤患者,出于掌握最新病情、避免誤診,即便是患者出具了最近的醫學檢查檢驗結果,有時候醫生也會要求患者重新進行檢查。為此《管理辦法》規定,出現以下情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可以對相關項目進行重新檢查。
可以進行重新檢查的情況包括:因病情變化,檢查檢驗結果與患者臨床表現、疾病診斷不符,難以滿足臨床診療需求的;檢查檢驗結果在疾病發展演變過程中變化較快的;檢查檢驗項目對于疾病診療意義重大的,如手術、輸血等重大醫療措施前;患者處于急診、急救等緊急狀態下的;涉及司法、傷殘及病退等鑒定的;以及其他情形確需復查的。
對于檢查檢驗項目未予互認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加強醫患溝通,充分告知復檢的目的及必要性。
既要減輕人民群眾就醫負擔,更要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豆芾磙k法》要求,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轄區檢查檢驗能力建設,定期組織開展人員培訓、現場檢查、結果監控等工作。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檢查檢驗科室的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檢查檢驗所使用的儀器設備、試劑耗材應當符合有關要求。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質控組織開展的質量評價,已標注互認標識的檢查檢驗項目參加相應質量評價的頻次不得少于半年一次。
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委托的質控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轄區醫療機構的檢查檢驗質量情況進行抽查。
偽造、變造、隱匿、涂改檢查檢驗結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違規主體依法依規承擔相應責任。
《管理辦法》規定,醫生看其他醫院所出的檢查檢驗結果,可收取診察費和院內會診費。
按規定,檢查檢驗結果即可滿足診療需要的,醫療機構按門(急)診診察收取相應的診察費,不額外收費。檢查檢驗結果符合互認要求,但確需相應檢查檢驗科室共同參與才能完成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的,可在收取診察費的基礎上加收會診費用。
《管理辦法》指出,各級醫療保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支付方式改革,引導醫療機構主動控制成本。同時,合理確定醫?;痤A算總額,不因檢查檢驗結果互認調減區域總額預算。
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將醫務人員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的情況納入本機構績效分配考核機制。(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