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在宜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22次會議上得知,2022年宜昌公積金將作出重大調整,目的是為了幫助宜昌房地產市場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那具體改動在下方進行了說明,大家可以來了解看看。
購買二套住房“可提又可貸”
不再提取和貸款“二選一”
新政明確:取消“購買第二套住房辦理公積金貸款的,不得再辦理公積金購房提取”及“所購住房為第二套住房,若已提取公積金的,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及組合貸款。”
政策解讀:按照現行政策,繳存職工購買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辦理公積金提取后不可申請公積金貸款,導致部分繳存職工選擇辦理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每年再辦理提取公積金償還貸款本息。這樣不僅增加了職工利息支出,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積金資金外流。通過調整政策,繳存職工購買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可同時提取公積金及申請公積金貸款,有利于提升職工購房能力,降低購房成本,有利于提高公積金貸款市場占有率,使宜昌公積金中心有更多資金用于支持廉租住房建設。
二套房首付由房價的50%降為30%
20年<二手房房齡≤30年 首付由房價60%降為40%
新政明確:“購買第二套住房(商品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已交付總房價50%以上的房款,可申請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超過房屋總價的50%。”調整為“購買第二套住房(商品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已交付總房價30%以上的房款,可申請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超過房屋總價的70%。”
“購買第二套住房(二手房)申請公積金貸款,房齡≤20年的,已交付總房價50%以上的房款,可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購房總價的50%。”調整為“購買第二套住房(二手房)申請公積金貸款,房齡≤20年的,已交付總房價30%以上的房款,可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購房總價的70%。”
“購買二手房申請公積金貸款,20年<房齡≤30年的,已交付住房總房價60%以上的房款,可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購房總價的40%。”調整為“購買二手房申請公積金貸款,20年<房齡≤30年的,已交付住房總房價40%以上的房款,可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購房總價的60%。”
政策解讀:隨著宜昌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進一步推進、城市森林花園建筑(第四代住房)推廣以及二胎、三胎政策的逐漸普及,宜昌城市居民尤其是多孩家庭對改善性住房需求得到進一步釋放,住房保障力度也亟待加強。在目前重點保障購買首套首貸自住住房貸款需求的情況下,應當進一步加大對購買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公積金住房保障作用。
現房貸款在不動產登記證明
(抵押權)辦理到位后發放
風險防范再升級
新政明確:“商品房現房可在不動產登記證明(抵押權)未辦理到位時發放公積金貸款,按貸款金額的100%劃轉至房地產開發企業開設的公積金監管賬戶”調整為“商品房現房在不動產登記證明(抵押權)辦理到位后發放公積金貸款,將全額資金劃轉至房地產開發企業收款賬戶”。
政策解讀:為更加有效地防范公積金貸款風險,保障繳存職工權益,因此進一步調整購買現房公積金貸款發放條件,在確保不動產登記證明(抵押權)辦理到位后,再發放貸款。
自主繳存可提高公積金貸款額度
自主繳存、人才補貼及人才獎勵可參與貸款額度計算
新政明確:將“按照不高于貸款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額度”,調整為“按照不高于按照公積金月繳存額確定的貸款額度”。即繳存人申請公積金貸款后,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不超過公積金月繳存額。借款人在申請貸款前十二個月內存在人才補貼、人才獎勵、自主繳存補繳的,補繳金額可計入月繳存額及繳存余額參與額度計算。
政策解讀:當前公積金歸集擴面工作正在持續深入推進,在取得良好成果的同時,也存在部分用人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質量偏低的現象。中低收入職工難以通過公積金切實解決住房問題。在此情況下,為滿足中低收入群體購房貸款需求,切實解決部分繳存職工因公積金繳存質量較低而無法滿足公積金貸款需要的問題,通過調整全市公積金使用政策,使繳存職工可進行自主繳存來提高公積金貸款額度,更好滿足繳存職工貸款需求。
調整靈活就業人員貸款擔保方式
新增擔保公司作為靈活就業人員
保證人
新政明確:“靈活就業人員購買商品房期房的,能提供宜昌區域內在單位正常繳存公積金的繳存人(不含靈活就業人員、葛洲壩集團分中心、三峽總公司分中心)作為保證人為借款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擔保。不能提供保證人擔保的能提供開發企業蓋章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合作協議的補充承諾書》。”調整為“靈活就業人員購買商品房期房的,能提供宜昌區域內在單位正常繳存公積金的繳存人(不含靈活就業人員)作為保證人或由與中心合作的擔保公司作為保證人,為借款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擔保。”
政策解讀:為更加有效地防范公積金貸款風險,因此進一步調整靈活就業人員公積金貸款條件,靈活就業人員購買期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須提供符合中心要求的保證人。
關于政策具體執行時間
上述政策經宜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22次會議審議通過后,還需要進一步制定實施細則、更改業務系統、開展業務培訓等,具體執行時間由宜昌住房公積金中心及時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