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系是父母子女的關系除了基于血緣關系發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為即收養而發生的關系。收養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的。那么要求解除收養關系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1、須當事人同意。就收養方而言,須得養父母同意,就被收養方而言,養子女已成年時,經養子女同意即可;養子女尚未成年時,須得養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養的監護人同意,養子女已有識別能力的,還須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當事人須對財產生活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別無爭議。協議解除收養可按公證或登記程序辦理。公證機關辦理解除收養的程序,亦可以分為申請、審查、辦證三個環節。當事人達成解除收養的決議后,須到戶口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解除收養的申請,并說明要求解除收養的理由。公證人員應對當事人要解除收養的原因及有關情況進行調查,以便查明解除收養是否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愿;要求解除收養的理由是否正當合理,有無其他意圖;雙方對財產和生活問題的處理是否合法等,經審查后,對符合解除收養條件的,就為其辦理公證,準予解除。
1、養父母和生父母反悔 ,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查明情況,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處理。
2、養父母不盡撫養義務,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應予解除。
3、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的惡化,再繼續共同生活對雙方均為不利,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可準予解除。
4、 養父母發現養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癥,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可準予解除。
(一)人身關系方面的變更:
1、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擬制血親關系消除,因收養而產生的權利義務終止;
2、未成年的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自行恢復;
3、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是否恢復,須由雙方協商決定。
(二)財產關系方面的變更:
1、收養關系解除時,養父母與養子女因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共同財產應依法進行分割。屬于一方所有的財產仍歸該方所有,養子女通過繼承、遺贈、贈與等所得的財產,有權帶走。
2、收養關系依生父母要求解除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付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不得要求補償。
3、收養關系解除后,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養父母,對由其撫養長大的成年養子女,有要求給付生活費的權利。
4、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