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武漢市房主想要將商業(yè)貸款轉為公積金貸款,應提前了解“商轉公”貸款利率是多少,通常5年以下是2.75%,5年以上是3.25%,若是二套房也不相同,下面我們來看計算方法和操作流程信息。
商轉公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標準執(zhí)行。5年以下(含5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年利率為 2.75%(首套房);5年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年利率為3.25%(首套房);二套房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年利率按同期首套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1.1倍執(zhí)行。(來源:武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辦理流程:
貸款咨詢→提交申請→貸款受理→辦理擔保→簽訂合同→預存資金→銀行復審→公積金中心終審→貸款發(fā)放→辦理抵押。
需要準備的資料:
(1)貸款人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單身需簽署單身聲明);
(3)原商貸所購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原商貸的《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和《武漢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存量房買賣合同》復印件;
(5)原商貸銀行出具的轉貸人原商業(yè)貸款近12個月的還款記錄,以及截止商轉公貸款申請日的原商貸余額及剩余貸款期限的證明;
(6)由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房屋評估機構出具的《房屋估價報告書》;
(7)公積金中心和貸款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來源:武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根據《武漢個人住房商業(yè)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及我市住房公積金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鑒于當前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比率(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余額占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的比率)已超過85%,以下五種情況不能辦理商業(yè)貸款轉公積金貸款業(yè)務:
1.非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不能辦理。
2.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含配偶)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在近6個月內就同一套住房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的,不能辦理。
3.在商業(yè)貸款還款期間如存在逾期不良征信記錄的,不能辦理。
4.商業(yè)貸款轉公積金貸款僅限于首套房,二套房不能辦理。
5.辦理商業(yè)貸款轉公積金貸款業(yè)務,原商貸借款人與公積金貸款借款人必須保持一致。
調整了商轉公貸款的對象和條件:
在貸款對象上(第五條),本次修訂作了比較大的調整,之前原商貸的主借人和配偶只要有一方繳存了住房公積金,即可申請辦理商轉公貸款;本次修訂將商轉公貸款的對象僅限定為原商貸的主借人,即只有原商貸主借人繳存了住房公積金,才能辦理商轉公貸款。反之,如果原商貸的主借人沒有繳存住房公積金,而其配偶繳存了住房公積金,是不能辦理商轉公貸款的。
在貸款條件上(第六條),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1.辦理商轉公貸款的條件之一由“原商貸發(fā)放后已正常還款6個月及以上”修改為“原商貸發(fā)放后已正常還款12個月及以上”,這主要是從商業(yè)貸款還款的角度防范轉公積金貸款的風險;
2. 重申了“轉貸人及配偶同意由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機構提供商轉公貸款擔保”,這也是為了防止商轉公貸款抵押懸空風險;
3.調整了存量房估價報告書的出具主體,“轉貸人及配偶同意由公積金中心委托的房屋評估機構出具存量房《房屋估價報告書》”,這主要是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住建部有關取消“申請人提供存量房(二手房)估價報告證明事項”的決定精神。
4.存量房商轉公貸款房屋房齡(以建成年份為準,下同)上限由20年調整為30年,主要是為了回應購買存量房職工的貸款訴求,并與現行的存量房公積金貸款房屋房齡保持一致。
(四)新增并明確了商轉公貸款房屋套數的認定標準等內容(第七條)。這也是為了和《武漢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在體例上和架構上保持一致,前述兩個《實施細則》均對貸款套數認定標準進行了明確。
(五)新增了住房公積金貸款流動性系數與貸款額度關系的規(guī)定(第八條),主要是依據《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優(yōu)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的通知》增設的,也是為了和前述《兩個細則》在體例上和架構上保持一致。
其中:在“最高貸款額度”中提出:當“個貸率”高于95%(含)時,暫停商轉公貸款業(yè)務。這主要是和我中心制定的流動性風險防控機制保持一致。
(六)存量房商轉公貸款增加了第三級房屋貸款最高比例的相關內容(第八條第二點可貸額度部分),與前文存量房商轉公貸款房屋房齡上限的調整相適應。
(七)存量房商轉公貸款最長期限(第九條)由20年延長至30年,主要是為了減輕商轉公貸款職工每月的還款壓力,也是為了與《武漢存量房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的相關規(guī)定保持一致。
(八)在“第七章 其他規(guī)定”中新增了一些內容,如:第十六條強調,“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中的商業(yè)貸款不能辦理商轉公貸款”,特別強調了“原商貸不能轉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再如:“第十七條 原商貸房屋為聯名購買的,不能辦理商轉公貸款(婚姻關系聯名購房除外)。” 主要是為了防范貸款抵押難以落實的問題。
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1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