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起,湖北省針對于農村土地征收、農村宅基地管理、集體經營性土地入市三方面做了新規定,下面我們主要針對于農民被征收土地后有怎樣補償,農村宅基地如何處理來來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
新法規定,將原來的征地批后公告改為征地批前公告,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當召開聽證會修改,進一步落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在整個征地過程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倡導和諧征地,征地報批以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必須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
新《土地管理法》以區片綜合地價取代原來的年產值倍數法,在原來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基礎上,增加農村村民住宅補償費用和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規定,從法律上為被征地農民構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機制。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土地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
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考慮到農民變成城市居民真正完成城市化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這一規定意味著地方政府不得違背農民意愿強迫農民退出宅基地。
新《土地管理法》同時也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