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拼多多接連出現員工下班后猝死,員工下班后在家自殺的新聞,引爆了全網人民的怒火,也讓不少人升起疑惑。員工下班在家猝死公司有責任嗎?員工下班之后在家自殺公司有責任嗎?針對這個問題,就讓我們來詳細了解一下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員工下班后在家中死亡的,不能認定為工傷。如果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但其近親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1、自殺不構成工傷。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三)自殘或者自殺的。”據此,如能確認勞動者屬于自殺的,即不能認定為工傷。
2、自殺是否屬于非因工死亡。“非因工死亡”是與“因工死亡”相對應的籠統的概念或說法。一般而言,非因工死亡是指非員工自身主觀故意因素導致的死亡,如意外事件或疾病等導致的死亡。非因工死亡,政策法律法規明確了其家屬可享受相關待遇。“自殺”是指自然人自愿或故意采取各種手段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它與患病死亡、意外死亡有著本質的區別。那么,員工自殺死亡能否歸屬為非因工死亡,其家屬能否享受相關待遇?
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對此問題并無直接的規定,如地方有規定的則按地方規定處理。地方如無相關規定,即可依民法理論進行分析與處理:如果員工的自殺確實是工作以外的其他因素引發,與工作毫無關系的,那么用人單位無須承擔任何責任;如果是工作因素(如上級領導強迫、刁難、威脅、侮辱勞動者等)引發的,那么用人單位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關責任。
3、非因工死亡待遇。如果地方文件把自殺死亡納入非因工死亡的范圍,那么死者家屬可根據國家或地方的規定獲取相關待遇。在廣東地區,主要執行《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粵勞薪〔1997〕115號)的規定,即:“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補助費的標準: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準:6個月工資;一次性撫恤金標準:6個月工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準發給死亡撫恤待遇。”